教師資格證心理健康教育,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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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和教育系統行風建設,進一步規范學校辦學行為和教師職業行為,引導廣大教師潛心教書、靜心育人,樹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有償家教的界定本規定所稱有償家教,系指公辦中小學在職教師利用課余或其它時間從事以中小學生為對象,以學科教學為內容的課外輔導、補習并獲取經濟利益的有償服務行為。在職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視為從事有償家教活動:
1.利用晚上、雙休日、寒暑假或法定節假日,在校內、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學生家里等場所給學生補課并從中獲取報酬的;
2.利用學科不同相互介紹或提供 家教生源,為退休教師或校外辦學機構介紹生源并從中回去報酬的;
3.利用職務之便暗示、誘導、動員或強制學生參與有償輔導并從中獲取報酬的;
4.在校外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兼職從事學科類教學、文化補習并從中獲取報酬的。
二、禁止有償家教的規定1.禁止在職教師從事第一條中列舉的各類有償家教活動。
2.禁止公辦中小學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備租、借給教師個人或社會辦學機構,供其舉辦以中小學生為對象的收費補課活動。
3.禁止公辦中小學校參與各種有償家教的宣傳、組織活動,學校不得以與校外辦學機構合作的形式,利用節假日、雙休日組織學生進行收費補課。
三、處理有償家教的辦法凡違反本規定的,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1.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學校對當事人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退回違規所得,當事人當年的年終考核不得評為合格或以上等次,績效工資的扣減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2.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當年不得申報評審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照相關程序撤銷其教師資格,或者由學校解除聘用關系。
3.凡經查明中小學在職教師具有從事有償家教行為的,學校及相關部門一律不得聘任其參與中、高考命題、重要學科質量檢測命題,不得聘其擔任市、區兩級學科中心組成員、重要學科競賽活動的評為工作。
4.學校中層以上干部從事有償家教的,除按在職教師處理辦法處理外,由主管部門(單位)給予誡勉談話;特級教師、教授級教師、學科帶頭人等從事有償家教的,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報經市教育局審核后,上報有關部門批準,撤銷其相關榮譽稱號,取消相關待遇;見習期未滿的新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學校不再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5.因組織或參與對學生的有償家教活動,致使受輔導的學生受到傷害或發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公辦學校對在職教師有償家教行為管理不力,未及時予以查處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四、治理有償家教的機制1.各級教育部門要高度重視治理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工作,納入本地區教育行風建設、教師隊伍建設的工作計劃,進一步加強師德建設,加強在職教師的管理,加強督促檢查,形成教育、預防和懲治相結合的有償家教長效治理機制。
2.各公辦學校是治理在職教師有償家教行為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教師管理制度,在學校章程、新教師聘用合同、績效工資考核發放辦法及其他工作制度、學校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有償家教、不得在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兼職取酬。同時要開展經常性的教師教育工作,強化教師的職業道德、職業行為教育。引導教師將主要精力集中于做好本職工作,集中于教育教學的優化和學校事業發展上,努力營造廉潔從教的良好氛圍。
3.廣大教師要進一步加強學習,提高素養,充分認識教師職業的特殊性和崇高性,自覺抵制有償家教,積極對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進行義務輔導,以實際行動樹立人民教師遵紀守法、愛崗敬業、淡泊名利、志存高遠的良好形象。
4.各區縣教育局和各中小學校要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充分認識有償家教的危害性,積極配合、支持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治理有償家教工作。
5.各區縣教育局和學校要通過設置舉報電話、舉報箱,辦理來信來訪等方式,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并針對群眾反映的“有償家教”等問題,認真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情況屬實的,按照本規定予以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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