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賺大錢的八字格局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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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6
子平真詮今注
--沈氏用神提要
開宗明義
〖沈氏用神〗是以〖沈孝瞻〗氏的〖格局〗喜忌為范圍,所以〖格局〗以外的推理須另行參考酌用。
1. 有關〖沖、刑、會、合〗與〖六親、生、旺、貴人、特別格〗部分,及明代〖古典〗式的命學,請參閱〖大流年判例〗。
2. 有關〖日主〗對〖十二月令〗之〖調候用神〗部分,請參閱〖余氏用神辭源〗比量推理。
3. 〖沈氏〗原文,本來〖格局〗與〖大運〗,二者是一連貫排列的,后人將其分割注釋之示,另再二者合而注明,以〖常見誤用格局喜忌提要〗一節中作提要之說明。
4. 〖沈氏〗在〖取格〗認辨的方式,是以〖月令〗地支為第一優先。至于〖月令〗地支所藏的天干,有沒有透出,是不重要的事,這一點是與〖三命通會〗取〖格局〗的立場相同。清末以來的〖命理典籍〗,屢屢忽略了介紹〖認格〗的細節,通常是以〖月令〗所透者視為第一優先而已。這一種論注,原則即是〖沈氏〗或者〖三命通會〗取〖格〗的立場相同,所不同之處,只是〖層次〗問題。譬如:〖甲〗日主,生于〖酉〗月。而〖酉〗中〖辛正官〗沒有透出天干,而時柱卻是〖戊辰〗時,也沒有他格可入,常法可以認為是〖時上偏財〗格。〖沈氏〗則認為〖甲〗生〖酉〗月,不論〖酉〗之〖辛正官〗透不透天干,以及四柱另外有沒有他格可成,皆作〖正官格〗而認定。即以上節所述之〖甲日酉月戊辰時〗為例,不作〖時上偏財格〗而論,而是〖官逢財生〗之認取。設若〖月支〗地支之中,包含二、三個〖支藏天干〗,在認取〖格局〗之際,也數相同論法。譬如:〖癸〗日主生于〖寅〗、〖寅〗中有〖丙、甲、戊〗。不論天干有沒有透出〖丙、甲、戊〗,即是先認定為〖傷官格〗。以〖寅〗是〖甲〗的〖臨官位〗,〖甲〗是〖癸〗日主的〖傷官〗,故此認為〖傷官格〗。這一種取認方式,即是以〖月支〗本身是那一個〖天干〗的旺位,即以此對〖日主〗而論格。所以〖癸〗日〖寅〗月,是〖傷官格〗。如果〖寅〗中之〖丙、甲、戊〗又有透出天干的情形下,就是以透出的〖天干〗所成之格,附屬于〖傷官格〗之下。〖寅〗中透〖甲〗--是月令正位〖傷官格〗。〖寅〗中透〖丙〗--〖丙〗是〖正財〗為〖傷官生財〗格。〖寅〗中透〖戊〗--〖戊〗是〖正官〗,為〖傷官見官〗。
5. 關于〖日主強弱〗的問題,并不以常法之--〖日主弱,扶日主;格局弱,扶格局…〗如此單純。〖沈氏〗認為〖日主〗之強弱,固然是可以影響〖八字〗之高低,但是并不是唯一的優先事。〖日主強弱〗對〖八字〗的重要性,不到綜合推理的〖六分之一〗。譬如:〖七殺格〗有〖食神〗。最忌〖財、印〗出干。故此〖財、印〗有否出干,遠比〖日主〗強弱來得重要。
6. 關于〖通關〗這一項問題,常法受了〖徐樂吾〗的影響,誤將〖張神峰〗的觀點,移植于〖沈孝瞻〗的著述,以為〖二神相戰,中間之神必可通關〗。譬如:〖傷官見官〗,則以〖傷官生財,財生官〗的〖財〗字〖通關〗觀念,普通去適用于任何〖二神相戰〗的八字。按〖沈氏〗用的是〖三聯生克制〗,乍看好像〖通關〗,而又不是以完全居〖中〗的字就可以〖通關〗。〖沈氏〗是認為居〖中〗者,未必一定是有〖通關〗的可能。諸如--〖傷官格見官〗,〖財〗星可以〖通關〗。〖正官格見傷官〗,〖財〗星則不能〖通關〗。
7. 〖命學〗不宜用〖統計〗方式來做主要引證的結論。因為設若有一位人士,認真統計了一萬組八字,在目前的比例來論,仍不到〖千分之一〗的比例,統計的吉兇,只宜用之于〖命、運、歲〗中之〖沖、刑、合、會〗,與局部〖神煞〗的引證,不足以用之于〖軟體〗的〖多邊用神〗制式。
8. 〖沈氏〗之著作,受了〖徐樂吾〗的個人習慣,曲解了很多〖沈氏〗的原意。由于〖徐樂吾〗喜歡引用一些,與徐氏同一時代之清末遺老名人八字來穿插,以及引論一些名伶的趣聞,附會于先賢著作中,昔日對這些趣聞,多少還有些趣味感。近來大家可能認為過度之穿插附會。是沒有什么意義之事。所以我們只宜對〖沈氏〗的原文多予研究,不必多分心于徐樂吾氏的附筆架詞。
9. 〖沈氏〗有他獨特的表達方式,他的規范作別將它歸類于〖十四制式〗,各別予以說明。
10. 在說明〖十四制式〗之前,為論命實際上應用方便。特先將〖常見誤用格局喜忌〗列在專章,以此表達〖沈氏〗與〖常法〗異同之特征。
常法緒論
沈氏用神是以〖子平真詮〗一書為宗,是以〖格局〗為主論〖用神〗。〖用神〗這一術語,在近五十年以來,幾乎已經成為一種〖口頭禪〗。在一般觀念之中,只是以〖中庸〗,或者稱之謂〖中和〗的概念,籠統而論之。大抵無非是〖日主弱則扶日主,格局弱則扶格局。日主強則克日主,格局強則克泄格局〗。
這一種〖平衡〗的概念,是十分易于明白的事理。然而,這一種概念之余,會產生一些太過瑣碎的困惑。今舉二則例式,作一介紹。
1. 日主弱,扶日主—能扶日主健旺者,并不是只有一種。諸如:〖比、劫、祿、刃、印、長生、庫〗都可以使日主變強。這七種之中僅對日主而言,能扶日主的主旨,并沒有不同。然而這七種之中,對格局方面就有不同的含義。今舉例如下:
財格—不宜用〖比、劫、刃〗扶日主
正官格—不宜用〖羊刃〗扶日主。
食神格—不宜用〖印〗扶日主
總之,扶日主之〖神〗,不可以又克〖格局〗之用。
2. 日主強,克泄日主—能〖克泄〗日主者,即是〖官殺〗與〖食傷〗。然而日主強,是有七種之強〖比、劫、刃、印、長生、祿、庫〗如果日主是〖印〗扶之強,設如用〖官殺〗制日主,則〖官殺〗生〖印〗,〖印〗更可生〖日主〗,反而益為見強。
等等類似這些困擾之處很多,讀來已經成為一種〖子平八股〗,令人莫之所衷之厭煩。這些話千言萬語,只是二句話。上焉者是以〖中和為前提之下,兼顧不傷害格局之字面〗。下焉者只知〖中和〗而已。至于〖怎么才能使其中和,如何又能既中和,又不妨格局〗?則語焉難詳。為什么〖語焉難詳〗呢?那就是要一一說明?則嫌其太煩。不說個明白,又嫌其太玄。大抵初期研究〖子平〗三、二年的人士,就是徘徊在此二者之間。
后來的情形呢?并不是訴諸解答這二項的困擾為主旨,而對這些〖中和〗的論法有些表示懷疑了。也知道〖中和也罷,用神也罷〗!可能只是一個抽象示范性的〖樣品〗而已。可能根本不是一種可以適應用到任何一種〖八字〗中唯一的規則。
我們現在可以舉出一些,可以不必考慮〖中和〗,而且可以超越〖中和〗,更為優先的〖命理〗法則。譬如:〖乙〗日主,生于〖子、丑〗月,則四柱一定不可以缺少了〖丙〗字。這一個〖丙〗字,當然是〖泄〗日主之字。然而以〖乙〗日生于〖子、丑〗月,可以不必考慮日主之〖乙〗字,夠不夠強,能不能泄。不〖中和〗之事小,沒有〖丙〗這個字的事大。這就是大家常常所聽聞的〖調候為急〗了。如此,我們又要問,〖調候〗到什么程序才算是〖急〗,可以超越〖中和〗了呢?這一個答案的概略觀念。大抵是在夏、冬二季的是最為明顯。
這一些看起來似乎很有〖理〗,而又〖理還亂〗的情形。有關這些我在〖星相回憶錄〗之中,是敘述得十分詳盡。〖星相回憶錄〗是敘述我自己研究〖星相〗的〖心路歷程〗,如何在重重疊疊,分分合合,似同不同,同中有異,異中有同,…怎樣去體會出它的前因后果與來龍去脈。
大抵〖子平法〗是包融于八組〖似同而不可合用,似非而可以酌情兼論〗之中。讀者可以閱讀拙著〖淵海喜忌隨筆〗與〖子平秘要〗,當可以有一個原則上的了解。
現在我們論述的主旨是八組組合中之一組〖沈氏用神〗(子平真詮)。我昔年曾經在〖子平秘要〗之中論過四組用神之比判。而且對時下最為盛行的〖調候喜忌〗,特別列成〖表格化〗,出版為〖余氏用神衷解〗與〖余氏用神辭源〗。由于先賢之作,體裁立場不同。故此沒有將〖沈孝瞻〗氏之〖用神〗列入,一并介紹,而在此則以〖沈氏用神〗為主作一探討。
任何一本書,吾人研究之時。除了它的內容以外,我們首先要探討它的原作者之〖人、時、地〗。所以研究〖沈氏用神〗之前,就是要先了解〖沈氏何許人,什么時代,什么身份,何時出版〗等待之基本認識。按〖沈氏名孝瞻,諱燡燔。清康熙年間人,乾隆四年己未年進士。他是對〖子平〗法深有心得的人士,〖子平真詮〗一書,當初只是沈氏的一份心得的手稿。原稿是三十九篇,并沒有〖子平真詮〗這一個書名。由于沈氏是進士出身,乃是官場中的人物,他的談論〖命理〗的對象,都是仕紳與官宦。他的這一份手稿只是轉借于仕紳官宦之中,對〖子平〗有研究的人氏彼此傳閱抄錄,如此輾轉抄錄了十余年。有一位〖胡空甫〗先生,在〖宛平〗府中任幕府,在府中,始得見到〖沈孝瞻〗氏的〖手錄〗,認為是一本非常好的一份手稿。因而在乾隆四十一年丙申年將沈氏的文稿出版為書,稱之謂〖子平真詮〗,也就是今日大家都能熟知的〖順用、逆用〗等待原始創立人〗。
〖胡空甫〗是第一位出版〖子平真詮〗的人士,自清代乾隆以后,陸續出版〖子平真詮〗的人士,是有很多種版本。內容未必完全相同。今日我們所看到〖子平真詮〗的版本,并不是第一次〖胡空甫〗的版本。乃是清〖趙展如〗的版本。民國二十五年〖方重審〗與〖徐樂吾〗,再將趙展如的版本,重再作一次章節上的調整出版,就是我們今日所見到的〖子平真詮〗。
沈孝瞻原始的手稿是三十九篇,后人加以分割,譬如:論〖傷官〗與〖偏官〗取運本來是一篇,后人分為二篇。當在民國二十年左右時代坊間所出版的〖子平真詮〗是四十四篇,而〖方、徐〗二氏用〖趙展如〗的版本,再度加以調整章節而成四十七篇。補上各家之差異處合共為五十四篇。
〖沈孝瞻〗是清康熙年代人氏,與〖滴天髓〗的注釋者〖任鐵樵〗是同一代的人物,不過〖任鐵樵〗要比〖沈孝瞻〗大四十歲以上。以相近時代的人物,應該是有比較接近的命理推論,然而〖沈、任〗二氏的觀點卻是大為異趣。這個原因有二:
1. 清初之時,命書的流通版本,不是現在的那幾本命書。那時候流行的書,除了我們所知道的〖三命通會,神峰通考〗以外,其外的如:〖廣信集、神白經、燭神經、理愚歌、三車一覽,源髓歌,三命鈴,指迷斌,金書命訣…〗等,目前只有殘本。故此,我們無法求證〖沈、任〗二氏在今日所不能詳知的版本,他們的采信范圍是怎么作取舍的。
2. 〖沈、任〗二氏的身份不同,〖沈孝瞻〗是進士官員,〖任鐵樵〗是職業論命者,所以立場一定是有所不同。〖沈孝瞻〗在〖真詮〗一書之中,他的真正重點是在〖用神、八格、取運〗,此書在第一章之中所列出的〖十干十二支,干支方位配卦,十干宜忌,陰陽生克、四時五行…〗等十三節,都不是〖沈孝瞻〗原來的真正原文,而是后人所加錄。
按民國初年〖真詮〗一書只有四十四節。而〖徐氏〗的注釋本,競達五十四節。因此卷首之〖十三〗節最多只有三節,才是近似〖沈氏〗之作品,其中最為明顯為〖附添〗的文筆,即是〖附滴天髓天干宜忌〗,以及〖附論四時五行〗。這二節〖徐〗氏明白加上〖附〗的一個字,顯然就不是〖沈〗氏的原文,而且另有二項理由,足以證明這二節不是〖沈孝瞻〗的原作品。
一、 〖滴天髓〗的論〖十天干喜忌〗,諸始〖甲木參天,脫胎要火,春不容金,秋不容土,火熾乘龍…〗等。按今日的推論是出于〖任鐵樵〗的〖滴天髓〗原文。〖沈〗氏引用〖任〗的文章。這一種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基于〖沈孝瞻〗與〖任鐵樵〗是同一代的人物,〖任鐵樵〗就算是英年就出版了〖滴天髓〗,〖沈〗氏也不會采用的。因為〖沈〗氏是進士級的官員,不可能引用同一時代〖職業論命〗之片斷語句。再以〖滴天髓〗并不是〖任鐵樵〗所著。按明史〖藝文志〗中明白刊錄〖滴天髓〗,原名為〖三命談滴天髓〗是明代劉伯溫所著。清初可能是為了忌評提及〖劉伯溫〗的這一個名字,所以將〖三命談〗三字刪去,只留下〖滴天髓〗三個字,任鐵樵最多只是將劉伯溫的原文章節中節引數段而已。
二、 論〖四時五行〗這一節,原文在〖三命通會〗之中,是可以查得到的。然而,〖徐樂吾〗在五十四節版本的〖真詮〗之中注明,〖四時五行〗是節錄〖窮通寶鑒〗。按〖窮通寶鑒〗這一本書名,不要說是清代雍、乾年間沒有這個書名,即使在〖道、同〗年間也沒有這一本書。所以可以論知,都是〖徐樂吾〗所附添上去的。
〖徐樂吾〗氏民國二十幾年的時候,注釋過的幾本命理書籍。注釋得是好或者是壞,這都是一些見仁見智之事。然而〖徐氏〗有種注釋的習慣,就是喜歡將清末、民初的一些名人的八字,硬要引入原文之中。這是〖徐〗氏的先決條件。非名人之八字不用。他手上大約有一、二百則名人的八字,在他的注釋幾本〖命理〗之中,翻來覆去來引用,將已知的〖好命〗者,不論什么〖八字〗都要一定硬性解釋為如此,如此所以〖命好〗…譬如:
甲 子
丙 子
丙 寅
丙 申
此子申隔位,也可以合,所以〖寅、申〗不相沖
癸 未
壬 戍
庚 戍
庚 辰
一未不刑二戍,因為已知此造是做官的。
至于〖二卯不刑一子,二子不刑一卯。一子不沖二午,一午不沖二子〗…。都是在已經知對方是〖名人〗,因而一定要解釋為如此、如此…。甚至〖隔位〗也可以合,…等這牽強論述。
〖徐〗氏的注釋,通常都會導致讀者得到一種〖原來不過如此之下的剪不斷,更還亂〗模棱二可的觀念…。
〖沈〗氏的著作,原文都是很容易明白的,其中惟一困難之處,就是〖沈〗氏只敘述文句,而沒有每一條都作出八字的例式。徐樂吾氏雖然在形式上是在〖沈〗氏原文列出幾則八字作例式。不過,在實際上而言,徐氏并沒有真正按〖沈〗氏的原意在作例式,而喜歡隨意插入一些似是似非清末民初的名人八字。雖有可閱性,用之來體會〖沈氏〗的原文則嫌不足。卻因此而形成二種困擾。
1. 第一種困擾—是原文的文句易懂,而不容易例出一個完全符合原文八字來觀摩,因為〖沈〗在行文之中有些文句描述的八字,很容易按原文造一個八字,有些則比較復式。不是對〖編八字〗有心得的人士,很難隨書按照原文,能編得出一種八字。所謂容易按原文編造的八字,諸始:〖何謂成,如官逢財、印,又無刑沖破害,〖官〗格成也〗,這一種行文的八字,幾乎對〖子平〗略有基礎的人士,都可以舉例得出來,即是--
偏財 戊 寅
官 辛 酉
甲 子
印 癸 酉
所謂不容易按原文編造的八字,諸始:〖食神帶煞而無財,棄食就煞而透印〗。
官 食 日元 印
辛巳 丙申 甲戍 癸酉
一、 月日時三會七殺
二、 月干丙成食神格
三、 丙辛合去食神
四、 年、時亦成正官格
故而〖正官、七殺、食神〗三個格之中,以〖正官〗合〖食神〗,并而獨成〖七殺格〗而用〖印〗。
類似這些〖復式〗的〖八字文句〗,在〖沈〗氏原文之中比比皆是。諸始:〖陽刃透〖官殺〗而露〖財印〗不見〖傷官〗〗,〖傷官〗旺〖身主〗弱而透〖煞〗印…等,使讀不易體會此種八字的全貌。
2. 第二種困擾—是指徐樂吾對沈氏原文注便的這一方面,這一方面有二種情形。一者是徐樂吾氏在注例之時,并不是對原文一句一句注釋。而是每隔一段以后才列出八字。往往會列出〖原文〗中,根本沒有這一段的文句。譬如:徐樂吾在〖成中有敗〗之后,列出伍朝權的八字,徐氏以〖財官并透,但五月壬水休囚。財官太旺,身弱不能用〖財官〗,喜逢亥祿,酉印扶身為用,乃敗中有成。〗
丁 亥
丙 午
壬 寅
己 酉
徐氏的這一段話,與此八字之喜用,當然是很有推理,然而,〖徐氏〗將此一八字例在〖成中有敗〗之中。而〖徐氏〗卻注明為〖敗中有成〗。按〖敗中有成〗是列在〖成中有敗〗之下一節。如此不是信手之筆,就是編排有誤。我們先假定是徐氏是出于大意,將〖敗中有成〗的例式,誤植于〖成中有敗〗,這也是作家常有的大意。如此我們著眼于在〖財〗局中之〖敗中有成〗,沈氏原意是怎樣的解釋。按沈氏只以〖官逢傷透印〗,以及〖財逢煞而食神制之〗。并沒有〖財〗忌〖官〗之一說。故此,徐氏的注釋,可以認定是徐氏采諸家之說混合作例,即使是推理可以采用,然而這一種立論并不是沈氏之特色。
二者是徐氏以他家之論,解釋入〖沈〗氏之文中。諸如:沈氏曰:〖凡人八字排定,必有一種議論,一種作用,一種喜取。臨地換形,難以虛擬,學命者,其可忽諸〗沈氏是指〖用神〗之一詞,而徐樂吾將〖余春臺〗的〖調候用神〗,自行穿插于其間。而解釋為〖戊戍、甲子、己巳、戊辰〗月令〖偏財〗為我之〖財〗,本當以〖財〗為〖用〗。但以生于〖十一月〗。水寒土凍,調候為急。故以〖巳〗中丙火為〖用神〗。但比劫重重,爭財為病,甲木官星制住比劫,使群劫不能爭財。這完全是用〖余氏用神〗之〖巳〗生〖子〗月,以〖丙、申〗為用,吾人無意苛求徐樂吾的注釋是否完美之作。只是在此僅僅是對〖沈〗氏原文重作一次忠實的注釋。一如昔年注釋〖余春臺〗調候用神的立場一樣。只是以原作者怎樣的行文,我們就如何實實在在的按原文加以注釋。注釋的動機不帶任何個人色彩,盡其可能做到〖平實〗為第一優先。
沈氏〖用神〗基本觀念—〖用神〗這一個術語,坊間命書的引用含義。大抵是集取諸家之說,再參入某一個人的觀點而作出的敘述。這一種〖某一個人的觀點〗,可能并不是出于他內心的真知灼風,而是一種〖當時的平均概念〗。這一種〖當時平均概念〗,又是隨著歲月在緩慢變動。而這一種〖變動〗,在整個〖命學〗史上來論。又有〖大周期〗與〖小周期〗之區別。所謂〖大周期〗大約是二、三百年。諸如:
一、 明代之重視〖納音五行〗,而清代重視〖洛圖干支正五行〗。
二、 明代〖格〗之名稱偏重于富有詩意。諸如〖昆山片玉、馬驃天庭、子歸母復〗。而清代偏重〖正官、七殺、食神…〗…
三、 明代之〖支藏天干〗重在〖人元司令〗,譬如〖寅〗之〖丙甲戊〗是指〖立春后戊土七日旺,丙火七日旺、甲木十六日旺〗。而清代重于〖透出天干者為旺〗。
四、 明代〖用神〗即是〖格局〗的別名。譬如:以〖財〗為〖用〗,即是指〖正財〗格。
五、 〖格局〗重于〖日主〗。〖五行性質〗重于〖中庸平衡〗。
…等。明代自〖萬歷〗年間,至清〖乾隆〗年間是這一個〖大周期〗轉變的時間,而清末明初則是一個〖小周期〗的時間。小周期是指已經不必再兼論到〖大周期〗時代之兩面兼顧。也就是可以完全放棄〖納音五行、人元司令…〗等等彼此兼論。而是如何將明代之〖術語〗可以完全用清代式的翻譯術語,則加以清代化而保留。如果不能加以〖河圖五行〗化的術語,則揚棄而不論,除了〖揚棄〗的這一部分,可以不論。而對加以〖河圖五行〗化的這一方面,即采取〖溶合化〗。以一種〖中庸〗的觀念,可以改變明代原有的含義,納入一個可以〖溶合〗的體系之中。
這一種轉變是須要五十年以上的時間。今日每每會發現到一些困擾的問題,就是因為這一種〖自然溶合〗上的殘跡,所發生的問題。這一個問題大抵是有〖五個角度〗可以探討。
這些問題,牽涉太廣,吾人現在僅以〖沈孝瞻〗的〖用神〗有關者作一項介紹。
一、 按〖用神〗這一個〖術語〗,它并不是〖命學〗上的專用術語。而是采用〖法家〗的一個術語。〖用神〗出于〖韓非子〗之〖解老篇〗曰:〖眾人之〖用神〗也躁,躁則多費,多費之謂侈。圣人之用神也靜,靜則少費…〗。
二、 〖沈〗氏之出生年代是在清代康熙年間。我們不要以今日的平均概念來推測當時的命理觀點。而是要在〖沈〗氏的著作中去了解當時的概念。他比較接近于〖三命通會〗與〖滴天髓〗,而與今日之〖余氏調候用神〗(譬如:甲日寅月,以丙、癸為用)完全沒有關聯。因為在清雍、乾年間,根本沒有〖調候為急〗,看八字先看日主強弱的這一種觀念。這一種后期觀念之普遍形成,那是還不到五十年之事。
三、 〖沈〗氏采用〖格局〗以〖月令地支〗即可成〖格〗。是與〖三命通會〗中之〖甲〗日〖酉〗,即是正官相同。以〖月柱〗天透地藏為〖正格〗,而〖月柱〗以外,年、時、干支以及日支天透地藏為外格。
四、 以月支為日主〖臨官〗位者為〖月刃〗。即今日之〖逢祿〗格。
五、 月支半三合或半三會,亦可以成格。
六、 〖用神〗之第一優先含義,〖用神〗即是〖格局〗,〖用神〗與〖格局〗乃是同義而不同名,二者別無差別。
七、 〖用神〗之〖格局〗,總有八格。固定以〖順、逆〗二用而分之為二組。即〖財官印食〗,此〖用神〗之〖善〗而順用,〖煞傷梟刃〗,此〖用神〗之〖不善而逆用〗。
〖沈〗氏之〖用神格局〗大抵是在以上幾項大原則下而產生〖吉、兇、喜、忌、成、敗、應用情、無情、順用、逆用、正格、外格、行運變格..〗等等之獨立系統.
格局成敗
格之成一因次
正官格
正官逢財印,無刑沖傷劫煞。
財 格
1) 財生官。
2) 財逢食神生,身強帶比(財逢傷官生者,平常)。
3) 財透印,而財印隔位兩不相克
印 格
1) 印輕逢七殺。
2) 印官兩全之官印雙清。
3) 身旺印雖用食傷。
4) 印多逢財,而財透根輕。
食神格
1) 食神生財
2) 食神帶殺而四柱無財。
3) 棄食就殺,而透印。
七殺格
1) 身殺兩停。
2) 食神制殺。
傷官格
1) 傷官生財。
2) 傷官配印,(傷官旺,印有根)
3) 傷官旺,身弱。則透七殺始可配印。
4) 傷官帶殺,不可帶財。
陽刃格
透官殺,露財印,又不見傷官。
建祿格
1) 透官而逢財、印。
2) 透財而帶食傷。
3) 透七殺而有食神。
格之成二因次(原文中敗中有成)
正官格
逢傷官而透印,逢殺而合殺, 刑沖而會合以解之
財格
1) 財逢劫透食傷,或生官以制。
2) 財逢七殺用食制,或存財合煞,或用羊刃。
印格
印逢財制用劫財制,或合財星。
食神格
食神帶殺,又透偏印。
傷官格
傷官生財又透殺,殺又被合。
陽刃格
陽刃用官透食傷而帶重印。
建祿格
1) 建祿用官遇傷官而傷官被合。
2) 建祿用財帶七殺而七殺被合。
格之敗一因次
正官格
正官遇傷官,遇七殺,或有沖刑。
財格
1) 財輕而比劫強。
2) 財格而又透出七殺。
印格
1) 印輕而又透財。
2) 印格重而又身強,且透七殺。
食神格
1) 食神遇梟印出天干。
2) 食神生財,天干又露七殺。
七殺格
1) 用印而身印二旺。
2) 七殺逢財而無制。
傷官格
1) 非金水傷官而見官。
2) 傷官生財而帶殺。
3) 傷官佩印,傷官輕而身太旺。
陽刃格
四柱無官殺。
建祿格
無財官而透殺印。
格之敗二因次(原文中成中有敗)
正官格
1) 官逢財生又逢傷。
2) 透官星又被合。
財格
財生官又逢傷逢合
印格
1) 印格透食神而露財。
2) 印格透七殺又露財
食神格
食神帶殺印又逢財
七殺格
七殺逢食制又逢印
傷官格
1) 傷官生財,財被合。
2) 傷官佩印,印遇沖合。
陽刃格
1) 陽刃透官又逢傷。
2) 陽刃透殺又被合。
建祿格
1) 建祿透官,逢傷官。
2) 建祿透財,又逢殺。
用神格局之成
提要:
一、 〖用神〗在〖沈氏〗的立場,就是〖格局〗之別名。
二、 〖用神格局〗,專求月令,此是指〖財、官、印、食、煞、傷、刃〗。八個〖格局〗皆以〖月支〗為主,也就是以〖月〗取〖用格〗為優先。
三、 沈氏之〖七殺〗,是月〖七煞〗作同義異詞之用。
四、 〖用神格局〗之〖善、不善〗 是固定的,以〖官印財食〗是〖用神〗之〖善〗,〖煞殺劫刃〗是〖用神之不善〗。又稱之為〖吉神〗與〖兇神〗。
五、 〖善〗于〖不善〗,不是〖格局〗之好壞,而是指它的〖用法〗,〖善神〗要順用,〖不善之神〗要逆用。該順則順,當逆則逆,配合得宜,皆可以成〖貴〗格。
六、 〖用神〗在月令上之〖用〗,即〖用神〗即是〖格局〗。
七、 〖用神〗在〖順逆〗二用的這一方面,不是指〖用神〗即是〖格局〗,而是〖格局〗當〖逆用〗,或者是〖順用〗,是屬于如何〖用〗之于〖格局用神〗。是一種對推八字〖規則〗上之用,而不是八字本身的〖用神即格局〗。
八、 〖建祿〗稱為〖月劫之格〗。、
〖格局用神〗之能〖成〗—
〖正官格〗帶〖財、印〗,只忌沖、刑—正官格之成。
〖財〗格,帶〖官〗旺—財格成。
〖財〗格帶〖食神〗生〖財〗,須〖身強帶比〗--財格之成。
注:〖財〗不是〖食神〗相生者,忌〖比、劫〗。
〖財〗格透〖印〗,須二二分隔,則仍為—財格之成。
注:〖財〗格若與〖印〗并位,也不作〖財格之成〗的推論。
〖印〗格,印輕者用〖七殺〗。
〖印〗格,印重者用〖正官〗。
注:常法都同意〖印〗格用〖官、煞〗。然而有時〖印〗帶〖官〗或〖殺〗者未必最佳。這一項問題〖沈氏〗有獨特的說明,它的關鍵,不是〖印輕用煞〗〖印重用煞〗而已。此中之〖用〗,只作〖配合〗的解釋而已。
〖印〗格之〖官印雙全〗,比〖財、官、印〗三全更佳。
〖印〗格又逢〖身旺〗,不是用〖財、官〗來制化,而是用〖食傷〗。此中之〖食傷〗,是用〖印〗克〖食傷〗以〖泄印〗。以及〖身旺比劫〗生〖食傷〗而〖泄日主〗—印格之成。
〖印〗格之印多,如果用〖財〗制〖印〗,必須〖財透根輕〗,不可以用〖財根旺〗之〖財〗,及〖無根〗浮于天干之〖財〗,能如此者亦為—印格之成。
〖食神〗生〖財〗--食神格之成。
〖食神〗無〖財〗而帶〖煞〗--食神格之成。
按常法〖食神不生財〗,則難以調停,甚至以為〖四柱無財〗之〖虛名虛利〗,唯以〖食、傷〗格局,無〖財〗并不是不可救應之事,但能帶〖煞〗即為佳局—食神格之成。
〖食神〗同時兼有了〖七殺〗與〖印〗,如此可以〖棄食就煞〗但須透〖印〗。
〖七煞〗遇身強,又兼〖七煞〗有制伏〖食傷〗,七煞格之成。
〖傷官〗格須生〖財〗--傷官格之成。
〖傷官〗格如果是配〖印〗,不是生〖財〗者,就必須有下列二項條件,否則〖傷官配印〗一無所成。二項條件是—
〖傷官〗要〖旺〗。
〖印〗要有〖根〗。
注:〖傷官配印〗不是〖傷官格〗有〖印〗即可。如果〖傷官〗不旺,或者所配之〖印〗沒有根,反作下周而論。
〖傷官〗格,〖傷官〗太旺,而日主弱。不是用〖比、劫、祿、刃〗來扶身,而是要四柱透〖煞、印〗。獨用〖印〗扶身者無效。
〖傷官〗格無〖財〗,則須帶〖煞〗--傷官格之成。
〖陽刃〗格,透〖官、煞〗之外,仍須要〖財、印〗—陽刃格這成。
注:通常之〖羊刃駕殺〗,能否有大器之避,關聯只是在〖天干〗有無〖財印〗。很多人都忽略了此一項之提要,否則〖羊刃駕殺〗的八字太多了。
〖建祿月劫〗格,透〖官〗逢〖財印〗—建祿月劫格之成。
注:此節要明白說明—
〖建祿〗透〖煞〗者平常,逆〖煞〗必須帶食神。
〖建祿透官〗,無〖財、印〗者亦平常。
〖建祿月劫〗格,透〖財〗而逢〖食傷〗—建祿月劫格之成。
注:常法〖建祿逢財〗即佳。但沈氏強調〖建祿透財〗者,必須兼有〖食傷〗,否則亦主平常。
以上〖二十組〗的〖格局喜忌提要〗,是〖沈氏〗個人研究的心得,確實是有獨到之處。可以另再參閱〖沈氏十四制式〗一章,更可以明了〖八字〗本身與〖大運〗之間,兩者〖喜忌〗之相同與不盡相同處,就可以有更為清晰的概念。
至于〖流年〗與〖流月〗之〖喜、忌〗,〖沈氏〗則沒有另行再開出專論之章節,故此,〖沈氏〗推理的范圍,最適用的范圍,是在〖八字〗與〖大運〗。〖流年〗以及〖流月〗則應以〖八字格局〗與〖大運〗推論之后,再參以〖硬局〗之〖沖、刑、合、會〗以及適度之〖神煞〗,酌情而推論之。
格局成敗例解
用神
〖用神〗即是〖格局〗之別名。〖用神格局〗是以〖月令〗中而決定之。沈氏稱之謂〖八字用神,專求月令〗。沈氏的觀點,與〖三命通會〗中,以〖月支〗取格相同。譬如:〖甲〗日生于〖酉〗月,就可以取之為〖正官格〗。在明末清初之時代,〖用神〗與〖格局〗是相同含義之詞。
用神善惡
〖用神〗之善惡,是固定的〖格局〗而配屬。〖財、官、印、食〗此四種格局,乃是〖用神〗之〖善〗,而須〖順〗而用之。〖煞、傷、劫、刃〗此四種格局,乃是〖用神〗之〖不善〗,而須〖逆〗而用之。〖格局、用神〗,雖有〖善惡〗之名,并無〖善惡〗之固定認定法。而是以〖財、官、印、食〗,該順用即以〖順用〗為吉,〖逆用〗則為兇。〖煞、傷、劫、刃〗該〖逆用〗則為吉,〖順用〗之則為〖兇〗。
順用格局
〖順用〗之〖格局〗,就是〖用神〗之〖善〗的那四種〖格局〗。〖順用〗也就是幫扶〖格局〗的含義,〖順用格局〗之〖用神〗有四種,但是〖財、官、印、食〗,這四種都是只宜〖格局用神〗受〖生〗,不可以遇〖克〗的原則俱皆相同。
財—喜〖食神〗生〖財〗,或者〖財〗生〖官〗以制〖比劫〗,而護財用。
不可以四柱具有〖比肩〗及〖劫財〗來克〖財〗。即使是日主弱,〖比、劫〗可以扶身也不可以用〖比、劫〗扶身。因為〖財〗格用神,是順用的,絕對不可以有〖比、劫〗反克〖日主〗之神。順用的〖格局用神〗,寧可失之于〖日主弱〗,也不宜取〖比、劫〗扶日主,但足以破克順用〖財〗格之弊。
沈氏之〖順、逆〗二用之〖格局〗定則,是超越〖日主、格局〗兩相均停之上,即是寧取〖日主弱〗,不可以取〖順用之格局〗遇破克。
官—喜〖透財〗以相生,或者是〖官〗生〖印〗,克制〖傷官〗以護〖官〗。沈氏以〖官〗格,若見〖傷官〗制官之時,并不是以〖財〗來作〖通關〗,取〖傷官〗生〖財〗,〖財〗生〖官〗的那一種〖通關用神〗的途徑。而是取〖官生印〗,〖印克傷官〗的說明。
沈氏并不重視〖通關〗之一說,而是采〖格〗生之神去克之。
印—喜〖官、煞〗以生〖印〗。或者是取〖劫財〗以護〖印〗。〖印〗是怕〖財〗克的,〖印〗也是喜歡〖官煞〗的。然而〖印〗之喜〖官煞〗是以〖官煞〗可以生〖印〗,加強〖印〗的實質而言之〖喜〗。而不是指〖印〗遇〖財〗砍伐之時,取〖官煞〗作〖通關〗之為用。一種時下常談的〖財生官煞,官煞生印〗。而采用〖通關〗來調停〖財、印〗二戰之弊,二者含義不同。
〖印〗如果遇〖財〗克制,破了〖印〗的〖順用〗規則。依然是要用〖劫財〗來制〖財〗,而不是依賴〖官煞〗之通關。
〖通關〗之一法,是建立于只問〖中和〗為唯一主旨的規則,
沈氏并不是以〖中和〗為唯一要義,而是〖格局用神〗之〖該順則順,當逆則逆〗為唯一要義。日主與格局二者,不中和、不均停,乃是其次之事。
食—喜〖比肩、劫財〗以相生,或者生〖財〗,可以制去反克〖食神〗之〖印〗。
逆用格局
〖逆用〗的〖格局用神〗,有四種—即是〖煞、傷、劫、刃〗。逆用之〖格局用神〗,一定要有〖反克〗之神。如果沒有〖反克〗之神,就是〖該逆不逆〗,是 視作〖破格〗同論。今分別說明于下:
煞--〖七煞〗喜有〖食神〗來制〖煞〗,最忌〖財〗去生〖煞〗而扶煞。
一般論法〖煞〗格不喜遇〖財〗。文句相同,而觀念與〖沈〗氏不同。前者是以〖日主〗夠不夠強為前提,以〖財生煞〗、〖煞〗的力量甚強。〖日主〗這一方面十之八九是〖煞重身輕〗了,所以〖煞〗不要〖財〗扶。
沈氏則并不是以這一種觀念為唯一的原因,而是以〖煞〗格是〖逆用〗。不論〖日主〗之強與弱,〖煞〗都是要〖食神〗制之。
傷官—〖傷官〗喜佩〖印〗以制之。或者〖傷官〗生〖財〗,而化去〖傷官〗成〖財〗局。
刃—〖羊刃〗格,即〖甲〗日見〖卯〗,〖丙〗日見〖午〗等,必須要見〖官、煞〗以制伏。
月劫—〖月劫〗就是常法中之〖建祿格〗。喜〖透官〗以制〖月劫〗。或者是〖透食傷生財〗以化〖月劫〗。(用財必須帶食傷)但不可取用常法之〖建祿用財〗。不見食傷之〖財〗,用之于〖建祿月劫〗格中,〖沈〗氏是認為無效之格矣!
雙格辯用
〖雙格辯用〗是指一個〖八字〗之中,同時存在一種以上的〖格局〗,則當以那一個〖格局〗為主。這一個問題,在今日而說,大家都是已經很容易了解。凡當一個八字有一種以上的〖格局〗時,是以〖月柱〗的〖格局〗為第一優先。
然而,在〖清代〗雍、乾年間。這一種以〖月柱〗為第一優先的概念,尚是在屬于〖初期〗之〖期〗。
〖三命通會〗與〖子平真詮〗,都是一再強調〖格局用神〗,以〖月令〗為第一優先。
沈氏且以〖今人不知專主提綱(月令)〗。這一句話,當然并不適用于〖今人〗。我們可以觀賞〖沈〗氏所論〖雙格〗之見解。他一共舉出五種。
一、 正官配印—誤為官印雙全。
二、 財透食神—誤為〖食神生財〗。
三、 偏印透食—誤為〖食神逢梟〗。
四、 煞逢食制露印—誤為〖煞印相生〗,與〖印綬逢煞〗同論。
五、 七煞制刃—誤為〖羊刃露煞〗按〖沈氏〗之行文,都是很容易了解的,他的〖困難〗處,就是如何按以上的文句換成八字來觀摩。譬如:〖煞逢食制露印〗,這六個字很好懂。問題是〖沈氏〗沒有列出這一種八字,徐樂吾雖然一有八字列出,卻又不是照原文句而編列。
故此,現在按照〖原文〗編列出各種〖八字〗,以供觀摩.
常用誤用格局、大運喜忌
沈氏〖格局〗用神定律
正官格
一、 〖正官格〗財、印二透,而且〖財、印〗二不相礙。
誤用—認為不忌任何大運,只忌〖合官〗與一般性之〖沖刑〗。
應為—除了〖合官〗與一般性之〖沖刑〗以外,仍忌入〖傷官〗大運。
二、 〖正官格〗l四柱天干透〖傷官〗又透〖印〗,即為有〖印制傷〗。則大運當忌那種運程。
誤用—認為〖傷官〗既有〖印〗制,入〖財〗運,應可視為〖傷官生財,財生官〗,不忌〖財〗運。
應為—〖正官格〗透〖傷官〗與〖印〗者,最忌〖財〗運。
三、 〖正官格〗天干〖官殺混雜〗,除了〖合殺留官〗以外,大運最忌什么運程?
誤用—〖正官格〗在〖官殺混雜〗時,只有〖合殺留官〗之一種途徑。
應為—除了〖合殺留官〗以外,亦可入〖食傷〗大運。
四、 〖正官格〗在何種情形下,不忌傷官。
誤用—任何情形之下皆忌傷官。
應為—天干二見〖正官〗時,不忌〖傷官〗。
五、 〖正官用財〗見〖食傷〗大運,究竟是以〖食傷〗生財,抑或是認為〖食傷制官〗。
誤用—〖正官格〗帶〖財〗,見〖食傷〗運,視〖財〗為〖通關〗,故而認為不忌。
應為—〖正官格〗帶〖財〗,最忌者為〖食傷〗運,不作〖通關〗之論。
六、 〖正官配印〗,是否任何情形,皆可入〖財〗運?
誤用—〖正官配印〗入〖財〗,視同〖財官印〗會齊,作吉祥之論。
應為—〖正官配印〗之喜忌為—
A. 日主多根—喜〖財食傷〗運。
B. 日主無根—忌〖財食傷〗運,喜〖比劫祿刃〗運。
不論日主〖有根、無根〗,皆忌入〖正官、七殺、合官〗之運。
財格
一、 〖財格〗天干二見〖財星〗者,如何方能仍認為吉命,不受〖財喜藏不喜露〗的影響。
誤用—身強用比,或者是〖合財〗。
應為—天干若為〖正財〗,〖運〗宜〖偏財〗,或者是入〖官〗運。
二、 〖財格〗帶〖官〗星者,究竟是以何〖運〗為忌?
誤用—忌〖比、劫、七殺、傷官〗運。
應為—不忌〖比、劫〗。
四柱另透〖印〗者,不忌〖傷官〗運。
四柱另透〖食神〗者,同時忌〖七殺、傷官〗運。
三、 〖財〗格帶〖食神生財〗者,是否忌〖印〗運?
誤用—〖印〗克〖食神〗,故〖財〗與〖食神〗生者,皆忌〖印〗運。
應為—然而另有三項須知,即是—
A. 陽日主〖正官〗合〖食神〗,故而陽日主者,亦忌〖正官〗運,不作〖財旺生官〗之論。
B. 陰日主〖正印〗合〖食神〗,幫而陰日主者,〖正偏印〗中,反以忌〖正印〗為優先。
C. 若〖財〗格帶〖食神〗生者,只有〖食神〗而沒有〖傷官〗者,不忌入〖七殺〗運。如四柱〖食傷〗雜陳者,一樣忌七殺運。
四、 〖財〗格帶〖印〗應以何法調停,以及何運?
誤用—〖財格〗帶〖印〗,是為了〖日主弱〗,而須〖印〗助〖日主〗。〖日主〗強,則以〖合印留財〗。
應為—〖財格佩印〗,不論〖身弱身強〗,先決條件是〖財印〗必須分開。〖身弱〗喜入〖印〗運,〖身強〗喜入〖官運〗。
五、 〖財〗格帶〖食〗有〖印〗,〖印〗克〖食神〗之下,應入什么大運方為最佳之運程?
誤用—視〖印〗克〖食神〗,等同無〖印、食神〗之普通〖財格〗,只忌〖比劫〗之運。
應為—〖身輕〗喜〖財食〗之運。
〖身弱〗喜〖比、印、殺〗之運。忌〖正官運〗。不論〖身旺、身弱〗,皆不忌〖比、劫〗之運。
六、 〖財〗格帶〖傷官〗生者,是否與〖財帶食神〗生者相同,最忌者那一個大運?
誤用—〖財〗帶〖傷官〗生者,視為〖比劫〗制〖財〗,為最不利之大運。
應為—不論〖身強、身弱〗,皆以〖正官、七殺、印〗運為忌。
七、 〖財〗格帶〖七殺〗,是喜是兇?
誤用—〖身強〗者吉,〖身弱〗者不吉。
應為—不論〖身強、身弱〗大運喜忌,俱皆相同。
〖比、劫、食、傷〗大運是—吉。
〖官、殺、財〗大運是—不吉。
八、 〖財〗格帶〖殺、印〗全者,最忌是什么大運?
誤用—〖財〗用〖殺、印〗,忌〖官〗運。
應為—〖財〗格帶〖殺、印〗者,不論〖日主〗之〖強、弱〗,以〖印〗運為佳,〖食、傷〗運普通。最忌〖財〗運。
印格
1. 〖印〗格帶〖正官〗,通常稱之為〖官印雙清〗,如此則最喜何運?最忌何運?
誤用—〖官印雙清〗,只要四柱不見沖刑合會,并無〖忌〗運。
應為—喜入〖食神、傷官、財〗運。
忌入〖七殺、劫刃〗之運。
2. 〖印〗格帶〖正官〗又兼帶〖食、傷〗,如此則以〖身強〗為佳,抑或是以〖身弱〗為病?以及不論〖身強、身弱〗,大運最忌什么運?
誤用—認為最忌〖七殺運〗。
應為—〖印〗格帶〖正官〗又兼〖食傷〗者,不論〖身強,身弱〗,只喜〖官、印〗之運,然而,并不忌〖七殺〗運。
3. 〖印〗帶〖食傷〗,最忌何運?
誤用—〖印〗格基本上認為是要帶〖官〗或者是帶〖殺〗。〖食傷〗是制〖官殺〗之神,應以〖合食傷〗之運為佳。
應為—〖印〗格基本上是沒有用〖食傷〗的需要,只有一個條件之下,方可以認為〖印〗者帶〖食傷〗者為吉命,則是先天屬于〖身印二旺〗,而用〖食傷〗泄氣。如果不是〖身印〗二旺,即無須〖食傷〗,在〖身印二旺〗前提下,而帶〖食傷〗之八字,它的大運喜忌如下:
利于〖食神、傷官、七殺〗之大運。
最忌入〖正官〗大運。
注:〖身印二旺〗的八字,一者可以取〖食傷〗泄氣,二者就是用純粹的〖正官〗,但二者不可以互見。用〖食傷〗不可以再逢〖正官〗,用〖正官〗者則不可以再遇〖食傷〗。
4. 〖印〗格帶〖七殺〗,是忌是什么大運?
誤用—〖印〗格帶〖七殺〗,視同〖殺印相生〗,忌入〖官殺混雜〗的〖正官〗大運。
應為—〖印〗用〖七殺〗,是有它的基本條件。即是〖身輕印重〗或者是〖印輕身重〗,方可以〖印用七殺〗。設若是〖身印二重〗或者是〖身印二輕〗,帶〖七殺〗均無吉祥之兆,用〖殺〗反屬孤困。在具備〖身輕印重〗或者是〖印輕身重〗條件下的用〖殺〗,它的大運〖喜忌〗如下:
最喜入〖食傷〗大運,獨忌〖財〗運,而不忌〖正官〗運。
注:設若〖印〗格帶〖殺〗,又透〖食傷〗者,它的〖大運〗喜忌則為—
喜—印、食傷之運。忌—財,兼忌正官。
5. 〖印〗格帶〖財〗,則喜何大運?
誤用—〖財〗制〖印〗是破格之兆,〖比劫〗制〖財〗的大運為宜。
應為--〖印〗格遇〖財〗制,用〖比劫〗制〖財〗,只是屬于原則,能否用〖比劫〗制〖財〗,關鍵只在于〖印〗是否是〖多根〗,〖印〗格在天干有二〖印〗,或者〖支藏天干〗有二〖印〗,則可以用〖比劫〗,否則,只宜入〖官印〗之大運,反忌入〖比劫〗之運。
6. 〖印〗格天干帶〖官〗又帶〖殺〗,也即是〖印〗格之〖官殺混雜〗,應以什么大運為佳?
誤用—任何情形之〖官殺混雜〗,皆以〖合清官殺〗之大運為佳。
應為—〖印〗格之〖官殺〗混雜,不論〖日主強〗或者是〖日主弱〗,它的大運喜忌,都不是訴之于〖合官留殺〗,或者是〖合殺留官〗。而是下列之喜忌:
喜—入〖食神、傷官、印、比、劫〗之大運。
忌—入〖財、官、殺〗之大運。
食神格
1. 〖食神格〗帶〖財〗,乃〖食神生財〗,試問所生之〖財〗,是否〖正財〗與〖偏財〗俱皆相同?大運最忌是什么?
誤用—〖食神生財〗,〖正財、偏財〗俱皆相同。大運只忌〖偏印〗制〖食神〗。
應為—〖食神生財〗,只宜生〖正財〗,只忌天干同時有〖正財、偏財〗。天干有〖正偏財〗者,最多也只是小富而已。
〖食神生財〗者,不論〖日主強〗,或者是〖日主弱〗,也不論〖財、食〗之衰旺,皆為不喜入〖官、殺〗之運。
按:〖食神〗忌〖偏印〗,是指〖食神〗與〖偏印〗同時成〖格〗,而且是同一地支所透出的二個格所言。
2. 〖食神〗格天干同時帶〖殺、印〗,是否作兇命而論?它的〖大運〗喜忌又是如何論定?
誤用—〖食神〗格帶〖殺、印〗,即是〖殺生印、印克食神〗之兇命,視為〖無救〗之八字。
應為—〖食神〗格帶〖殺、印〗,但能〖四柱無財〗,反作上上之命。設若符合〖四柱無財〗者,大運皆只忌〖財〗運。
按:〖四柱無財〗入〖財〗運虛名虛利,不適用于此一范圍。〖四柱無財〗能論為吉者的最佳規則,即是〖食傷格〗帶〖殺、印〗,反作上格之論。
3. 〖食神〗格獨帶〖七殺〗,是否能入〖財〗運?若不能入〖財〗運,則以何運為佳?
誤用—〖食神格〗帶〖殺〗,一定不喜〖財〗運。宜四柱先有〖合殺〗之字,方可入〖財〗運,舍此之外,另無他途之吉運。
應為—〖食神格〗帶〖殺〗,〖七殺〗無根,〖財〗運不妨。〖七殺〗有根,大忌〖財〗運。
然而,不論〖七殺〗有根、無根,以及〖日主〗是強是弱,皆喜〖印〗運。
七殺格
1. 〖七殺格〗有〖食神〗,即是常稱之〖食神制殺〗。這是屬于佳局之配屬,試問此種〖食神制殺〗,忌什么大運?
誤用—〖七殺〗有〖食神〗制,是為好的格局,得力之處即是有〖食神〗,殺忌〖印〗運制〖食神〗。
應為—忌〖財〗重于忌〖印〗,〖食神制殺〗,遇〖財〗必不佳。而遇〖印〗則不一定是兇。以〖食神〗在地支有二個〖根〗即不忌〖印〗運,但仍然是忌〖財〗運。
2. 〖七殺〗透〖印〗之〖殺印相生〗,則應屬喜何運?忌何運?
誤用—最忌入〖食神〗運。
應為—最忌者是〖財、官〗之大運。喜入〖傷官、印、比、劫〗之運。
入〖食神〗運,只屬于守成之運。
3. 〖七殺〗格而透〖財〗,常稱之為〖財生殺黨〗,是否一律作兇論?
誤用—有〖比、劫〗制〖財〗生〖殺〗,即可以解除〖財生殺黨〗的兇兆。大運亦喜〖比、劫〗。
應為—〖七殺〗格帶〖財〗之〖財生殺黨〗,不是在〖四柱、大運〗之中可以調停之事,〖財生殺黨〗是對治〖七殺用印〗,而〖殺印不同根〗之藥。若不是本格已經是不同根之〖殺印相生〗,則〖財生殺黨〗為下格。如果是屬于不同根這〖殺印相生〗,又透〖財〗之〖財生殺黨〗,則為上好之格局配屬。
4. 〖七殺〗格帶〖羊刃〗,最忌何運?
誤用—以〖印〗運為最不佳。
應為—〖正官〗運為最兇。
按—〖沈氏〗之〖七殺〗帶〖羊刃〗,是指〖羊刃〗在〖日、時〗地支,不是〖羊刃〗在〖月支〗。
設若〖羊刃〗在〖月支〗而又帶〖七殺〗者,則為〖羊刃駕殺〗,二者在常法之中是差不多的。而在〖沈氏〗的看法是不同的,〖羊刃成格〗,只有在〖月支羊刃〗,才可以視為〖羊刃格〗。否則〖羊刃〗在〖日、時〗地支,只是視為〖比、劫〗幫身之含義而已。
傷官格
1. 〖傷官〗格生〖財〗者,大運最忌什么運?
誤用—〖傷官生財〗,是忌〖比、劫〗大運,以〖比、劫〗以劫〖傷官〗所生之財。
應為—〖傷官生財〗者,〖財〗有根者不忌〖正官〗運,〖財〗無根者忌〖正官〗運。〖比、劫〗運為平常之運。
2. 〖傷官〗格而佩〖印〗者,是否忌〖正官〗運?
誤用—〖傷官〗佩〖印〗,忌〖正官〗運。
應為—〖傷官〗佩〖印〗,能成為好格局者,它的重點不在于有官無官,而是另有一個先決條件。即是〖印旺〗兼〖日主弱〗,如此之〖傷官佩印〗乃可以作上品論之。如果是〖印旺身強〗之〖佩印〗,非但不佳作下命之論。故此〖印旺身弱〗,不忌〖正官〗。〖印旺身旺〗,沒有〖正官〗也不濟事。
3. 〖傷官〗格天干并見〖殺、印〗,如此是否〖喜財〗與〖忌官〗?
按:〖傷官〗帶〖殺、印〗與〖食神〗帶〖殺、印〗,是相同的推論。
誤用—〖傷官〗格見〖殺、印〗,以〖殺生印〗之推理,視同〖傷官佩印〗,因而認為〖財、官〗二忌。
應為—〖傷官〗格見〖殺、印〗,唯一的條件是四柱無財。故而只忌〖財〗運,而不忌〖正官〗之大運。
4. 〖傷官〗格帶〖獨殺〗者,最喜入什么大運?
誤用—忌入〖財、官〗運。
應為—〖傷官〗格用〖獨殺〗者,乃是〖金水傷官〗調候之所用,無關〖格局〗上之調停。故忌〖食傷〗之〖水〗運,最喜〖印〗運。
羊刃格
〖沈氏〗以〖月令羊刃〗為〖羊刃格〗,凡〖日、時〗支之〖羊刃〗,皆不以〖羊刃〗格而論之,只作一般〖比、劫〗扶身之含義。
1. 〖羊刃〗格透〖正官〗,最忌什么大運?
誤用—〖羊刃〗用〖官〗,最忌〖比、劫、印〗運,恐削弱〖正官〗的力量。
應為--〖羊刃〗用〖官〗,不忌〖比、劫、印〗運,獨忌〖食神、傷官〗之大運,以〖官〗不忌化而忌〖反制〗之故。
2. 〖羊刃〗透〖七殺〗,最忌什么大運。
誤用—忌〖正官〗大運。
應為—忌〖劫財〗天干運,以及〖七殺〗地支運。
以〖羊刃用官〗不應透〖刃〗。〖羊刃駕殺〗,忌透〖刃〗,二忌〖殺〗多根。
建祿月劫
1. 〖建祿〗格透〖官、印〗,則忌〖七殺〗運?抑或是忌〖傷官〗運?
誤用—忌〖傷官〗運。
應為—忌〖七殺〗運,以及合〖正官〗之大運,不忌〖傷官〗。
2. 〖建祿〗格透〖財〗帶〖食傷〗者,最忌什么運?
誤用—忌〖比、劫、羊刃、七殺〗運。
應為—不忌〖比、劫、羊刃、七殺〗等運,獨忌〖正官〗運。
用神十四制式
〖子平法〗雖然都是以〖四柱、大運、十神、用神…〗等范圍來作推論的依據。不過在先賢的著作中,顯然是有些〖好象相似,又好象不大一樣〗的內涵。
研究〖子平〗的人士,通常會產生出下列二項困擾。
1. 研究八字,假定都以〖日主〗強弱為第一優先,設若遇到〖日主〗與〖格局〗很平衡者,未必一定即是佳造。
2. 這就轉到〖有病方為貴,無傷不是奇〗這一方面去了。至于什么稱之為〖傷〗?又什么稱之為〖病〗?不免就有各種不同的論法。有的論為〖傷用神〗,或者是〖傷喜神〗,抑或是〖傷格局〗…。
也有論為〖調候不宜為病〗,或者是〖日主強弱為病〗…。
至于〖藥〗,那就說法更多了。
綜合論之,〖傷、病、藥〗之推論,常法之歸根結底,不外乎下列三項途徑去搜羅。這三項途徑在常法之中,皆有一項先天之色彩。就是在先賢著作之中,隨意穿插,就是視任何一位先賢的論說,都是一律平等,完全相通的。
所謂四項途徑,即是—
A. 〖沖、刑、合、會〗兼〖神煞〗論。
B. 〖六親引支強弱〗
譬如:〖甲〗是〖夫星〗,生于〖申〗月為〖夫絕〗等。
C. 喜用概念〖中和〗論。
譬如:〖食神格〗日主強,印多,取〖….為用〗。
〖七殺格〗日主弱,食傷多,取〖…〗為用。
這一項之〖中和法〗,最大的優點,是人人一看即懂。它的缺點,是人言各殊,令人莫衷一是。
所謂:〖子平法易學難精〗,顯然是指這一項之困難。
D. 〖古典詩賦〗論:就是以古詩賦來論,譬如:
月令七殺最忌殺,傷官羊刃喜相逢。
傷官不忌比肩逢,七殺傷官理亦同。
食神生旺最堪夸,惟有木水金土佳。
這二項所形成的困惑,其主要原因有二。
1. 將先賢之著作,心理上認為是可以隨意合作或者是分割使用。
2. 沒有將先賢之個人特色加以認真去了解。
所以本文針對這些困擾的心理,對先賢之著作個別予以作一個〖單元〗來介紹,譬如:吾人在〖余氏調候用神〗探討之際,不涉入〖沈氏〗之〖格局〗順、逆二用的觀點。又或是在介紹〖沈氏用神〗格局〖用神〗之時,又涉入〖張神峰〗之〖通關〗,又不牽涉〖丙〗火不畏克,〖辛〗金不畏泄之〖五行〗屬性喜忌。
本文所論述,俱皆是以〖沈氏〗用神的特色為主。
以下〖十四制式〗,即是〖沈氏〗論命推理上之特色。
所謂〖十四制式〗就是—
1. 有根無根制。
2. 輕重制。
3. 成敗克泄異途制。
4. 日主強弱制。
5. 無〖日主〗強弱制。
6. 比、印異用制。
7. 格、神合吉兇異途制。
8. 賓主生克異位喜忌制。
9. 無〖財〗論吉制。
10. 化〖煞〗不定制。
11. 〖格局調候〗制。
12. 〖格局〗特定喜忌制。
13. 三聯生克制。
14. 陰陽干支異生制。
以上十四種〖制式〗,任何一個八字的推論方式,除了屬于〖硬局〗的〖沖、刑〗,以及〖定局〗的〖日主調候〗以外,推論的大范圍幾乎都包括在其中了。
當然,這并不是指任何一個八字,都須要同時應用齊了這十四種〖制式〗。某些八字只須要應用一、二則,有些八字可能要引用五、六則…等。
今將此〖十四制式〗吉兇推論含義各別注釋于后—
1. 有根無根制
〖有根〗就是指〖天透地藏〗的意思,但〖天透地藏〗的〖十神〗,往往是可以成為四柱八字的〖格局〗。〖有根制〗所指的〖天透地藏〗是屬于不列為〖格局〗的一種。
譬如:月令〖食神格〗,時上又是〖天透地藏〗的〖七殺〗俱有,這當然是可以視為〖食神格〗用〖殺〗。
依常法而言,〖食神〗為〖日主〗所生之神,〖七殺〗又是克〖日主〗之神。因而重點就移到〖首先要論日主強弱〗了。〖沈氏〗認為:像〖食神帶殺〗的八字,〖日主〗的〖強、弱〗,并不是第一要義。它的重點是卻是指〖食神〗格,所帶的〖殺〗,如果只在〖天干〗,則是〖無根〗。如果干支俱有〖七殺〗,則為〖有根〗。
它的推論,不是指〖日主強是吉,日主弱是兇〗,也不是認為〖七殺〗有〖根〗為兇,〖七殺〗無根為吉。而是以〖七殺〗之〖有根〗或者是〖無根〗,都不足以論吉兇〖日主〗之是強是弱,也不足以論吉兇,這些不過是八字上的一種形態。而是指在如此形態下,基本上是可吉可兇。至于如何定奪此一八字之吉兇,只在于〖七殺〗有根與無根種種形態上之配合。
所以重點是在〖根〗,吉兇之定奪,定以依〖根〗之有無來取舍〖喜、忌〗。它的答案是---
食神格帶殺—〖七殺〗地支有根,忌〖財〗運。
〖七殺〗地支無根,忌財運
這一種〖有根制〗之用法有多種途徑。譬如:
a) 〖羊刃格〗見〖財〗星出干,本來可以視之為〖背祿逐馬〗,或者是〖比劫克財〗。它的重點,不在于〖食傷〗來〖通關〗。(比劫生食傷、食傷生財),而在是〖財〗的〖根〗要深,深就是一個地支以上。如果〖羊刃〗有二個〖根〗、〖財〗星只有一個〖根〗,雖然用〖食傷〗也無法〖通關〗,先要〖財〗根深,方能論到〖日主、通關〗等之次要問題。
b) 〖羊刃格〗見〖官〗星出干,也是要〖根〗深。〖羊刃〗之能不能用〖正官〗也只是在〖正官〗的〖根〗深淺差別而已。
c) 〖七殺格〗則忌地支多〖根〗。〖身強用殺〗,只是指〖七殺〗引歸〖臨官〗,日主亦坐〖臨官〗之所指。〖七殺〗在地支多根,即使〖日主〗甚強,也不足以論為〖身殺二停〗。
故此,八字的〖根〗的多寡,在某種情形時,有時可以超越〖日主〗是強是弱的效用范圍。它意味著〖日主〗之強弱,只是論命方式很多中所須要兼顧中之一種。并不是凡是一個八字入眼,必以〖日主〗強弱為第一優先。吾人以很客觀的立場來說,即是〖日主〗強弱可能與吉兇有關,〖日主〗強,或者是〖中和〗未必即是佳命。
這正是〖沈氏〗用神主要詮釋之處,〖有根、無根、多根…〗等。乃是其中原因之一而已,至于〖根〗之多寡能影響八字吉兇之例式,比比皆是。
譬如:〖傷官生財〗,常法只以〖忌日主弱、忌比劫克財〗。這一種推理當然是可以稱之為合理,然而其中如果忽略了〖根〗的這一項問題,就會〖全盤皆誤〗。所謂〖根〗的問題,〖傷官生財〗的〖根〗,不是指〖財〗根,而是〖傷官〗的〖根〗。
按:〖沈氏〗認為〖傷官生財〗,不論它的忌神是屬于〖比、劫、刃、印、官、身弱…〗等待之任何一項問題。它最忌的事項不是上述的任何一種,而是最忌〖傷官生財〗的〖財〗星在地支是屬于〖多根〗的一種。同時〖沈氏〗在行文中所論到的〖有情、無情、有力、無力〗,也就是〖有根、無根〗的單式示釋。
設若是在同一地支所透出的二個〖格局〗,可以彼此相生,也可以彼此相克。凡屬〖順用〗(食、財、官、印)同根透又相生,或是〖逆用〗(殺、刃、傷、劫)同根所透又相制者,都為〖有情〗,反之則論不吉。
又以〖七殺格〗宜用〖食神〗制,設若〖七殺〗有〖根〗,〖食神〗無根,也難論〖制〗之有益。反之〖七殺格〗的〖七殺〗,地支只有一個〖根〗,而〖食神〗雖然不入正格,卻有二、三個〖根〗,也不免失于〖制〗之過度…等等之〖有力、無力〗之單式〖根〗的功能。
等到于〖日主〗與〖格局〗之〖誰強誰弱〗,俱皆可以用〖根〗之輕重,作為衡量方式之一種。
2. 輕重制
〖輕重制〗是指〖八字〗成了一種〖格局〗,而這一個〖格〗,必須要另外的〖十神〗來輔助,否則就不能成為美好的格局。
譬如:〖官〗格要〖財、印〗, 〖食神〗格要〖財〗星…等等。
這一種推論當然已經是屬于〖常法〗理論之所涵蓋,可以說很少人不知道這些觀點。〖沈氏〗之〖輕重制〗是對〖常法〗的含義中,再度予以深入說明。
譬如:〖正印〗格喜〖官〗或者是〖殺〗相互輔助。
〖正印〗帶〖官〗,是謂〖官印雙清〗。只要不是〖冬水生木〗的〖官印雙清〗,幾乎是無人不貴。
〖正印〗帶〖殺〗,是謂〖殺印相生〗的一種,也是佳良的配屬。然而,〖正印帶官〗與〖正印帶殺〗。二者在配屬先天條件之中,是有顯著不同之處。絕對不是指只要是〖正印〗格,隨便帶〖官〗或者是帶〖殺〗,就可以視之為〖佳良之造〗。這一種差別重點,并不是以〖日主強弱〗為依憑。也不是〖常法〗所論的觀點,即以認為〖印格可以扶身,可以不忌日主弱〗的推論。然而,也不是否定〖印格不忌日主弱〗的立場,而是加以補充〖常法〗觀念的細節。
〖沈氏〗的〖輕重制〗是指—
〖印格帶官〗,只要〖官〗星出干,不見〖沖、刑、命印、合官、七殺〗即可。
〖印格帶殺〗,除了忌〖官〗的〖常法〗以外。它之所以能〖用殺成貴〗,或者竟是〖用殺無效〗。除了〖沖、刑、合印、合殺〗以外,尚須要加上〖印、殺〗之間的〖輕重〗問題。這一項〖輕重〗,不是指〖七殺〗與〖日主〗之間的〖輕重〗,而是指〖印〗與〖日主〗之間的輕重。那就是:
〖印格帶殺〗的第一個條件,就是〖身輕印重〗或者是〖身重印輕〗之下,始可論可以〖用殺〗或者是〖用殺無效〗。如果是〖身印二強〗,或者是〖身印二弱〗。即若是八字不見〖沖、刑、命印、命殺、混官〗…等一切不良的因素在內,也只視作普通命造的論法。并不是指〖印格帶殺〗,即作佳造的單純論法。
其中之〖身輕印重〗與〖身重印輕〗,看起來像又是〖日主〗強弱問題。然而,這一種〖身重、身輕〗,不是以〖日主〗與〖格〗,二者求〖中和〗的觀點,而是以〖身重身輕〗調停〖殺、印〗之間的問題,與〖常法〗之〖身弱不能托財官〗,才去求〖身強氣旺方〗的觀念,迥然不同,所以不屬于〖日主強弱〗的主流,而是指〖格局〗相輔相成的〖輕重〗問題。
以及一些很單純的天干二見正官、正財,即常法所稱之〖重官不貴〗。
3. 成敗異途〖通關〗制
〖異途通關制〗,是指〖通關〗這一種情形而言。這種〖異途制〗最為易于誤用的實例莫過于〖正官〗與〖傷官〗之間。
有一種普遍性的觀念,以〖正官〗與〖傷官〗之間,所取〖用〗的方式,不外乎下列三種方式—
(一) 〖正官〗格遇〖傷官〗-
A. 以〖印〗制〖傷官〗
B. 以〖財〗星〖通關〗
C. 以〖合傷官〗為依憑
(二) 〖傷官〗格遇〖正官〗
A. 以〖財〗通關
B. 以〖印〗制〖傷官〗
C. 以〖合正官〗為依憑。
〖異途通關制〗,是以上〖三項〗病藥中的一項。即是以〖財〗星作〖通關〗的一項而言之。即是—
〖傷官格〗遇〖正官〗,以〖財〗星〖通關〗有效。
〖正官格〗遇〖傷官〗,以〖財〗星〖通關〗無效。
其次,即是指同樣一種〖神〗,在〖四柱〗上見之不妨,而在〖大運〗上見之則不可,故而亦稱之為〖成、敗異途制〗。
譬如:〖印〗格帶〖食傷〗,如果天干見〖正官〗。只要與〖食、傷〗隔開,并無大礙。然而,不論天干有沒有〖正官〗,大運皆行不得〖正官運〗。此外,尚有特殊情形,雖然〖克、泄〗皆可以通達〖中和〗之旨,然而又有〖可泄不可克,可克不可泄〗的區別存在。
譬如:〖七殺格〗帶時上〖劫刃〗,設若是〖殺〗強,不取〖印〗化之途,而一定是采用〖制〗殺(食傷)之方式。
4. 日主強弱制
〖日主〗強弱,在論命〖常法〗之中,幾乎是列為第一優先的地位。這個原因,是深深受了〖日主弱,不能托財官之福〗。因而認定任何八字,即使是十全十美的格局,假設是〖日主弱〗。就是〖有福難享〗的命,第一優先是〖扶身〗,運行〖日主〗氣旺之方。
這種觀念,當然不能說是不對,如果認為絕對唯一的規則,則又是通常之論。為什么要說成〖日主強弱〗,不是論命唯一的規則,甚至可以說在某種情形下〖日主強弱〗并不視為〖第一優先〗的。不過〖日主〗強或者是弱,確實也有與八字吉兇有著相當程度上的比例,這一種比例是屬于有條件性的,也就是說某種八字有某種強弱的條件,而不是任何八字都是一樣的看法。
設若,〖日主〗的強弱,確實與八字有吉兇影響的情形下。這一種影響,是有二種范圍的不同影響。
(一) 是指比較單純一些的格局。
譬如:〖七殺格〗的〖殺重身輕〗,當然是喜〖日主〗的氣旺方,又或者是〖身輕身重〗,又不入他格,自然是喜〖財殺〗之途徑。這些單純式的〖日主〗強弱,大家都是很容易了解的。
(二) 是指某一些格局,先天帶有它的〖獨特〗的〖忌神〗。要在不抵觸這一種〖特忌〗之下,再來論〖日主〗的強弱。而所論之〖日主〗強弱,又不是完全以〖日主弱、扶日主〗的單純條件而論,反而是以〖格局〗為重。
譬如:〖正官〗格佩〖印〗。它的先天的〖忌〗—合官,七殺。
先在沒有〖合官〗與〖七殺〗的條件之下,才可以論〖日主〗的強弱。
正官佩印—(身旺印重),則喜〖財、食傷〗運。
正官佩印—(身輕佩印),則喜〖比、劫、祿、刃〗運。
注:不論〖身輕身重〗,都不喜入〖正官〗運,這一點不是〖中和〗概念之所能涵蓋之范圍。
(三) 是〖格局〗上沒有特別所禁忌之事。行運,則完全依據〖日主〗強弱而決定之八字。這一種的〖八字〗,比例是相當多的。然而,其中要注意的是,〖日主〗強弱制的八字,可能又兼帶別的〖制式〗的范圍,也可能只是屬于很單純的〖日主〗強弱制。
譬如:〖食神格〗八字又帶〖殺、印〗。
這當然是要比較復雜一些了,以—
〖食神〗必須生〖財〗。而〖財〗字對所附屬的〖殺、印〗,生克含義是兩相反的一種。
〖財〗可以生〖殺〗,〖日主〗則呈〖克泄交加〗。
〖財〗可以克〖印〗,則將失去〖扶日主〗的力量。
故而,大運喜忌的決定,則以〖日主〗在八字上的〖強、弱〗為唯一依憑之事
A. 身旺—喜〖食、傷、官、殺〗運。
B. 身弱—喜〖印〗運。
附:〖食神〗帶〖煞、印〗者,不論〖身強、身弱〗,皆不能入〖財〗運。(參閱〖無日主強弱制〗一節)
5. 無日主強弱制
〖無日主強弱制〗,不是指論命可以不必去考慮〖日主〗強與弱的問題。而指的是某一些八字,〖日主〗強或者是弱,只是很次要的事項。
〖無日主強弱制〗有三種。
(一) 譬如前一節所論的〖食神格〗帶〖煞、印〗。它的〖日主〗強與弱,與八字的行運有完全不同的取舍。也就是以〖日主〗的強、弱來決定〖大運〗之喜忌。
唯一的例外情形,是〖食神〗格帶〖煞、印〗,又見〖財〗星。如此就是認為不論〖日主〗是強是弱,一入〖財〗運,俱皆論敗。故此以這一個〖財〗運的范圍而言,就是屬于〖日主強弱制〗的范圍。
(二) 〖財格〗佩〖印〗,本來是〖日主強弱制〗。即是
身弱—行〖印〗旺之運。
知強—行〖官〗旺之運。
然而這種〖大運〗取勝之中,它有一項大前提為原則,就是〖八字〗上的〖財、印〗必須隔位,譬如:〖年印時財、月財時印〗等。如果〖財、印〗并位。
譬如:〖年印月財〗。如此就不論〖八字〗是〖身強〗或者是〖身弱〗,都沒有什么差別了。
〖財格帶印〗只要不是〖財、印并位〗,是可屬于〖日主強弱〗。如果是〖財、印〗并位,則是屬于〖無日主強弱制〗。
至于〖印格帶財〗,則是屬于〖輕重制〗--
印重—喜〖官、印〗之大運。
印輕—喜〖比、劫〗之大運。
(三) 〖雙格〗無〖強弱論〗。
譬如:單純的〖財〗格,當然是喜〖日主〗身旺鄉。
然而,類似〖財格帶傷官〗,(不是傷官生財格)。〖財格帶七殺〗等…
日主是不是〖中和〗,只是屬于一項很校節的事。吉兇不在〖日主〗中和上來推論的,而是以〖雙格〗本身的〖喜忌〗所決定—
舉例于下:
財格帶傷官—不論〖日主〗強、弱,喜用皆同。
喜:〖財〗運 忌:〖官、殺、印〗運。
財格帶七殺—不論是〖合殺〗,或者是〖制殺〗。也不論是〖日主強〗,或者是〖日主弱〗,喜忌俱皆相同—
喜:〖比、劫、印、食、傷〗之大運。
忌:〖官、殺、財〗之大運。
類似這種〖八字〗吉兇含義,不是受〖日主〗強弱影響者,實例很多。
非獨〖沈氏〗用神,以〖格局〗的立場可以否決〖日主〗強弱之重要性。即使是在〖余氏調候用神〗之中,以十天干之〖五行屬性〗,亦屬之以〖五行屬性〗優先于〖日主強弱〗的地位,而立下很具體的規則。
譬如:余氏以〖丙〗日主生于〖亥、子〗水,寒水壓制喜火之時,仍然以〖壬水〗為第一優先的〖調候〗。而舍去〖木火〗扶〖丙〗日主的立場……。
有壁于這項觀點,即可以擺脫論命以〖日主強弱〗為第一優先之困境矣!
6. 比、印異用制
〖比、印異途制〗,是〖比、印〗都是扶助〖日主〗之神,然而二者并不是可以互相代用。〖比〗是包括〖比肩、劫財、臨官(祿)、帝旺(刃)〗。〖印〗是〖印綬〗包括〖正印、偏印〗在內。
〖常法〗以〖比、劫、祿、刃、印〗都是扶日主之神,分別以這些字分布在〖天干四支〗的位置,而產生出清代末葉〖命理〗上之〖簡易日主論法〗。就是〖常法〗所稱為謂〖得令、得地、得黨〗的〖入門〗階梯。
〖常法〗以〖比、劫、祿、印〗扶身的喜忌,通常是屬于二種觀點的〖入階〗使用方式。這二種〖入階〗的方式,正是造成日后難以深入之困擾。長期停留在此一階段之中,禮貌性稱之謂:〖子平易學難精〗。
〖比、印〗之〖入階〗二段論是—
(一) 視〖比、劫、祿、刃、印〗都是可以扶日主之神。不過在〖扶日主〗之時,兼帶〖沈氏〗之〖格局順逆喜忌〗的單式考慮。即是—
A. 財格—不能用〖比、劫、刃〗扶身,因為〖比、劫、刃〗制〖財〗,乃〖破格〗之兆,用之無益。
B. 官格—亦不宜用〖比、劫、刃〗扶身,若用〖印〗則要好些。以〖正官〗格喜〖財〗生〖官〗。用〖比、劫、刃〗扶日主,雖然是有幫扶日主之功,卻雖然是〖比、劫、刃〗制〖財〗。那是會失去〖財旺生官〗的〖喜神〗之優點…。
C. 食格—不宜用〖印〗扶日主,以〖印〗可以克〖食神〗,尤其是〖佩印〗。這是屬于盡人皆知的〖梟印奪食〗。用〖印〗扶身,非但沒有扶身之效,反而足以〖破格〗有余。
等等。這種觀點,失之過于〖拘泥〗,因為這是以〖格局〗的第一因次而論,只能適用于單純的〖格局〗。因為這一種論式,無法普通適用于類似—
〖財格帶殺又兼食,官格帶傷又見財…〗,簡而言之,它無法適用于〖任何情形之中〗。
(二) 視〖比、劫、祿、刃、印〗,五者完全是相同之物,完全不必考慮〖格局〗順、逆用之布點。任何〖格局〗,只要是認為〖日主弱〗,就喜〖比、劫、刃、祿、印〗以〖扶身〗。
這一種的論法,失之〖空曠〗,疏而無當,持第二項〖扶身〗的觀點,心理上能舍棄〖格局〗順逆,譬如:認為〖財格〗,日主弱,及〖身弱不能托財〗,就可以無條件用〖比、劫、刃〗來扶身者,此乃近乎〖有體無用〗的〖狹義中和論〗。
基于〖比、劫、祿、刃、印〗都是扶身之〖神〗。然而〖日主弱〗,須要扶日主的引用,卻不是可以自由引用的。它的引用程序也不是單純的〖格局〗而作定論,而是須要兼顧到〖格局〗所附帶的〖十神〗而作定論。在引用分類上,大致是可以分為三個組別。即是(假定是日主弱,從扶日主著手)
A. 只能用〖比〗,而不能用〖印〗。
B. 〖比、劫、祿、刃、印〗俱皆相同。
C. 只能用〖印〗,而不能用比。
今依據上述的三項的歸類,各舉出一些例式于后。
A. 只能用〖比〗,而不能用〖印〗的〖格局〗。
〖官殺混雜〗、〖合殺留官〗而日主又弱,如此只能用〖比〗扶身,而不能用〖印〗扶身。
B. 〖比、劫、祿、刃、印〗俱皆可以扶身的〖格局〗。
〖財〗格逢〖食神〗生。〖財〗格帶〖正官〗
〖財〗格帶〖七殺〗。〖財〗格兼〖食神、印〗。
〖七殺格〗帶〖印〗。
C. 只能用〖印〗,而不能用〖比〗的〖格局〗。
〖正官〗格帶〖財〗 〖正財〗格帶〖印〗。
〖財〗格帶〖殺、印〗 〖印〗格帶〖財〗
〖食神〗格帶〖殺、印〗 〖食神〗格帶〖七殺〗
〖傷官〗格帶〖七殺〗
這三種用〖印〗扶身,或者是用〖比〗來扶身,都是以〖格局〗所附帶的條件而形成。譬如:〖財〗格帶〖正官〗,而〖日主〗弱,即可以用〖比、劫、祿、刃、印〗來扶身。而〖正官〗格帶〖財〗,就只是用〖印〗而不能用〖比〗。
它的推理也是容易了解的。以〖財〗格帶〖官〗者,〖財〗雖然怕〖比劫制財〗,但有〖官〗星可以制〖比、劫〗,所以不忌〖比、劫〗。而〖正官〗格帶〖財〗者,則以〖正官〗雖然不怕〖比、劫〗。而〖官〗星如果沒有〖財〗星相輔,也只是一種孤官,所以〖財〗星遇〖比、劫〗,不若取〖印〗扶身的為好…。
7. 〖格神合〗吉兇異途制
〖格神合異途制〗,是指命造上的〖格局〗天干這個字被合,可以論吉,亦可以論之為兇。所以〖格局〗被合的結論是〖吉兇二途〗,因而稱之為〖異途制〗。然而〖格局〗被合,在命造之中,有下列四種主要的情形。
(一) 〖沈氏〗認為任何〖格局〗,天干最好不要重疊。
譬如:〖正官格〗年月天干皆為〖正官〗,〖正財格〗天干年月皆為〖正財〗,等等,稱之為〖重官不貴、疊財不矩〗。
因此設若是〖正官格〗天干并見二個〖正官〗者,合去一個〖正官〗,是可以不作兇論的。
(二) 設若一個〖命造〗之中,有二個〖格局〗,主格是屬于〖沈氏〗論為〖順用〗的一種,受另外一個〖格局〗所克。就可以合去附屬的〖格局〗的天干。
譬如:月支透時干為〖正印〗格,月支根透年為〖正財〗格。如此,就形成〖財克印〗的破格。因此年干的〖財〗星就可以被合去,這也是〖格局〗被合,論〖吉〗的一種。
等至于〖食神〗格見〖偏印〗,合去〖偏印〗…俱皆相同論斷。
(三) 設若是屬于〖沈氏〗所列為〖逆用〗的〖格局〗,所附屬的〖格局〗就不可以合去了。
譬如:〖七殺格〗帶〖食神格〗,〖食神〗本是克〖七殺〗的。由于〖七殺〗是屬于〖逆用〗的—喜〖食神〗之相制,如果〖食神〗在四柱中被合,則反而是壞了美好的局形。
(四) 是復式的〖二忌〗相合。
譬如:陰日主的〖正官〗格,天干并見〖七殺〗與〖傷官〗。〖正官〗格單獨見〖七殺〗即是〖官殺混雜〗。單遇〖傷官〗即為〖傷官混官〗,何況同時遇〖七殺〗與〖傷官〗。
然而,凡是〖陰日主〗的天干合,恰好是〖傷官〗合〖七殺〗。如此則反而是忌神相合,不作兇論矣!
這一種復式相合,最宜先明白天干相合之時,若以〖十神〗來表達,是有一組固定的方式,即是區分出〖陽日主〗與〖陰日主〗的二組區別。
陽日主:
〖比肩〗合〖正財〗。 〖劫財〗合〖七殺〗。
〖食神〗合〖正官〗。 〖傷官〗合〖偏印〗。
〖偏財〗合〖正印〗。
陰日主:
〖比肩〗合〖正官〗。 〖劫財〗合〖偏財〗。
〖傷官〗合〖七殺〗。 〖食神〗合〖正印〗。
〖正財〗合〖偏印〗。
基于此,吾人就可以在上述〖陰、陽〗日主,對天干合所產生的固定之〖十神〗相合的關系。聯帶而明白,一旦成〖格〗之時,什么格怕遇見鄰位的什么十神。
譬如:〖食神〗與〖正官〗,在生,克制,或者是順,逆制之中,二者本來是沒有什么關聯的。然而,設若是屬于〖陽日主〗,就二者相見即會互合。而對〖陰日主〗的命造,就沒有這種不良好的現象。
〖傷官〗是可以〖佩印〗,〖印〗也沒有一定指定是〖正印〗或者是〖偏印〗,然而設若是〖陰日主〗的〖傷官〗格,佩〖偏印〗就要特別留意是否有與〖傷官〗并位相合的可能…。
〖破格〗之忌神被合,則論喜,如此就以〖神合〗論,不作〖格合〗觀。
8. 賓主異位生克喜忌制
〖賓主異位生克喜忌制〗,是指命造〖月支〗所藏的〖天干〗,不是只有一個天干,而是二干或者是三干,而同時透出二個天干,如此,就成二個〖格局〗。這二個〖格局〗的〖根〗卻是在同一個月柱〖地支〗之中。以及類似〖財、印〗相克并位露出天干,由于同一地支透出二個天干的二個〖格局〗,在〖十神〗生克之中,二者之間,是可以相生,也可以相克。雖然是同時有二個〖格局〗,這二個〖格局〗,一定是有一個是〖主〗,另一個是〖賓〗。
譬如:同時透〖財官〗。如果是〖官〗格,則是〖財旺生官〗,或者是〖官逢財生〗。二者之間,不是〖官〗是主,〖財〗是〖賓〗,那就是〖財〗是主而〖官〗是賓。二者都是屬于〖順〗用的〖相生〗,如此,則是〖賓主兩喜〗。
譬如:〖壬〗日生于〖未〗月,〖乙己〗并透天干成格,那就是〖乙傷官〗格與〖己正官〗格,二者是五行相克,即是〖傷官混官〗,二者是賓主關系屬于〖賓主二忌〗的形式了。
注:同〖根〗透出的二種〖格局〗相破,是屬于極難調停的一種。
此外,另有二種〖賓主制〗,是批〖八字〗與〖大運〗中間的關聯,
譬如:〖財〗格帶〖印〗,不論〖身強〗或者是〖身弱〗,都沒有再喜入〖財〗運的論法。〖財〗是主,〖官、印〗是〖賓〗,也就是探這種條件之下,大運是扶〖賓〗不扶主。
9. 無〖財〗論吉制
無〖財〗論吉制,是針對〖常法〗所論的〖四柱無財,入財運亦虛名〗而言。八字無〖財〗,且支藏天干都沒有一點〖財〗星。在〖常法〗之中,是難作吉論,不過在〖常法〗之中,仍然是有另外的二條途徑可推論〖無財〗亦吉的方式。
(一) 是成了〖從〗格。譬如:〖從旺、從殺…〗等五行清純之格局。
(二) 是〖四柱〗在〖一旬之內〗。譬如:〖癸亥、癸亥、癸亥、乙卯〗等。
關于〖四柱無財〗可以論之為吉命的程式,在明代古典式論命規范之中,可能尚有其他之法則。而〖沈氏〗對于無〖財〗論吉的觀點。仍然是以清代的〖格局〗范圍中,提出了他的規范。這種規范是出于〖食神格〗,以及〖傷官格〗。
按:〖食神〗與〖傷官〗,這二種〖格局〗,常法都是以〖生財〗為最捷近的用法。這也就是大家都很熟悉的〖食傷吐秀〗,與〖傷官生財〗。
〖食神〗與〖傷官〗格,四柱無〖財〗,可以論吉的條件如下:
A. 〖食神〗格,四柱帶〖殺、印〗,四柱無〖財〗星者大吉。
B. 〖傷官〗格,四柱帶〖殺、印〗,四柱無〖財〗星者大吉。
10. 化〖殺〗不定制
〖化殺〗之喜化與不喜化,有它的不相同含義。
所謂〖化殺〗,乃是指〖七殺〗與〖印綬〗之間的關聯。即是〖殺生印、印生身〗的一種〖通關〗。不過其中是有些很顯然須要明白的基礎問題,一者是對〖常法〗術語上的定義問題,二者是〖化殺〗是否一定即是吉?又或者某種情形的〖化殺〗是吉,某種情形的〖化殺〗并無吉的效果,當然我們對所謂〖某種情形〗是什么情形,一定要知道它的肯定含義?
(一) 〖化殺〗在〖術語〗上的含義,不外乎—
〖七殺格〗帶〖印〗—稱之為〖化殺為權〗,或者是〖殺印相生〗。
〖印綬格〗帶〖殺〗—稱之為〖印綬用殺〗,如果也稱之〖殺印相生〗,就有些似是似非了。
在這一個范圍的〖化殺〗而言,總之不外乎〖殺不離印、印不離殺〗了。〖殺印相生〗只是指如此是合宜之用,卻并不是絕對有效之用。
因為不論是〖七殺用印〗,或者是〖印用七殺〗,即是佳造之答案,而只是〖殺、印〗搭配之基本條件而已。是吉是兇又須要在〖殺、印〗相生為前提之下
另有規則,即是—
印格用殺—先決條件是〖身強印弱〗,或者是〖身弱印強〗,用〖殺〗方為有效。否則類似〖身印二強〗,或者是〖身印二弱〗而用〖殺〗,雖然也是〖殺印相生〗。并無實效。
殺格用印—先決條件是〖殺、印〗同在一個地支中透出,如此才是名符其實的〖化殺為權〗,否則異根所透之〖殺、印〗,也只作〖印〗扶身的觀點而已,并沒有什么特別的含義。
(二) 〖化殺〗不是單獨指〖殺、印〗二局的情形,而是〖七殺〗與〖印〗以外的〖格局〗相互配屬,又遇到〖印〗在〖化殺〗。因〖化殺〗的因素而造成〖吉、兇〗不一定的結論。
譬如:〖財〗格帶〖七殺〗,本來是不理想之配屬,最喜〖有印化殺〗。
〖七殺格〗帶〖食神〗,只要〖日主〗強,就可論吉,然而又遇見〖印〗化〖七殺〗,則完全沒有用了。這一種〖化殺〗就是屬于不吉的一種矣!
(三) 天干合殺,亦為化殺之一種。
11. 〖格局〗調候制
清代之論命者,重視〖調候〗之一說。〖余春臺〗氏重〖日主〗之〖調候〗,如〖甲〗日生于〖寅〗月,以〖丙、癸〗為〖調候用神〗…,〖沈孝瞻〗則重于〖格局〗調候…。而且〖常法〗對〖八字〗所稱之〖調候為急〗的這一句術語,也是指〖格局調候〗,出于〖沈孝瞻〗氏的〖子平真詮〗之中。
〖日主〗調候是以〖日主〗天干五行,對照生月的地支而論其〖用神〗。
〖格局〗調候是以〖格局〗的五行,對照〖日主〗的天干而論〖成敗〗,別無〖調候〗之法。
所以〖日主〗失調候,尚可在〖大運、流年〗中去彌補。通常所稱之〖用神得地〗是〖日主調候〗,而不是〖格局調候〗。設若是〖格局失調〗,則沒有〖調節格局調候〗之〖用神〗。這一個關節,往往對默守一家的子平人士,恒有失察之處。
何以會形成〖失察〗的原因,就是沒有對〖余、沈〗二家〖用神〗的立場,加以具體去探討,以一種〖瀏覽〗的心情,不知不覺墜入類似〖徐樂吾〗氏所犯的失誤,那就是不知不覺之中墜入〖局部相同者,即以為全部相同〗的失察。
什么是〖局部相同者,即以為全部相同〗的失察呢?
譬如:〖庚〗日主生于〖子〗月,就是常法所稱〖冬金〗之〖金寒水冷〗要〖丙、丁〗,這純粹是〖日主調候〗。然而〖子〗月的〖庚〗日主,可能是成為〖傷官格〗,(但是不一定是傷官格)。設若是同樣的〖金寒水冷〗的術語,吾人不用〖日主〗的五行來表達。而改用〖格局〗的〖術語〗來表達,那就是〖金水傷官喜官、殺〗了。這二句話,含義是完全相同的,此就會令人不知不覺之中,認為〖日主〗調候,與〖格局調候〗完全相同。
又基于〖余氏調候〗,以十天干對十二月支,是有著很整齊的一百二十組〖調候用神〗排列組合。而〖格局用神〗,則散列在〖三命通會〗〖子平真詮〗之中,還是一眼就可以很清楚的了解。(格局調候之十天干對格局排列組合已刊錄于拙作〖子平秘要〗之中)。
〖沈氏〗對〖格局〗調候,是有較為具體之特色,〖沈氏〗對〖格局〗調候,舉出了一些例式--
(一) 〖身印二旺〗,透〖食神〗為貴,凡屬〖印〗格俱皆相同,獨以〖丙〗日之〖冬木〗印為最佳。
(二) 〖印格遇官〗,無人不貴,而〖冬木遇水〗則不作此理。同樣是〖冬木〗,而吉兇互異,此即是〖格局調候〗不同之故。
12. 〖格局〗特定喜忌制
〖格局〗特定喜忌制,是指某一種八字,在推論了它的〖日主強弱、沖、刑、合、會、日主調候,順逆用法…〗等等的一般性規范之外。必須仍要注意這一個八字〖格局〗的〖特定喜忌〗。如果抵觸,或者是不符合這一項的〖特定喜忌〗,這個八字即使是俱皆符合上述各項的條件,也不能即論斷它的吉兇。
有關這一項〖格局〗特定喜忌制的八字,為敗也不是很少。這一種〖喜忌〗散用之于〖大運〗,尤為真切。〖喜、忌〗之中,〖忌〗又多于〖喜〗。
特定〖喜〗制—
(一) 〖傷官格〗帶一位〖七殺〗(獨殺),獨喜〖官、印〗之運,其他任何運程皆非上運之論。
(二) 〖印〗格透〖官〗,而又帶〖食傷〗,獨喜〖官、印〗。
………………………..
特定忌制—
(一) 〖財〗格透〖印〗,忌〖七殺〗。
(二) 〖財〗格透〖食神〗,忌〖傷官〗。
(三) 〖七殺〗格帶〖食神〗,忌〖財、印〗。
(四) 〖印〗格帶〖正官〗,忌〖羊刃、七殺〗。
(五) 〖印〗格帶〖食、傷〗,忌〖正官〗。
(六) 〖印〗格帶〖七殺〗,忌〖財〗。
(七) 〖財〗格之〖財旺生官〗,忌〖七殺、傷官〗。
這一些〖特定〗之〖喜忌〗,尤重要是在〖大運〗見之。
至于為什么〖喜〗?為什么〖忌〗,都另列在其他章節之中,有實例說明
十三.三聯生克制
〖三聯生克制〗,在〖常法〗之中,求〖中和〗的觀念,與〖三聯生克制〗有些近似,而體制不及〖三聯生克制〗來得周詳。
譬如:〖財〗生〖殺〗,〖殺〗生〖印〗。(三聯生克制)
〖財〗又去克〖殺〗所生出來的〖印〗。
這一種〖三者〗一連相生,而第一位又一定是克第三位。在〖排列組〗上是一定之程式。然而在〖吉兇喜忌〗上,卻又是固定的答案,為什么會形成在固定的〖三聯相生〗之下,雙會產生不相同的〖吉兇〗答案呢?它的關鍵就是〖三聯〗之中,那一個是八字〖格局〗之所在,而形成不一樣的答案。
譬如:〖傷官〗生〖財〗,〖財〗生〖官〗的這一組〖三聯制〗是屬于〖相生〗的相連制。然而其中可以成〖傷官〗格而論,也可以成〖財〗格而論,更可以成〖正官〗格而論,因而有不同之答案。
A. 傷官格—生〖財〗又生〖官〗,是以〖傷官〗見〖官〗,用〖財〗作〖通關〗,從吉而論。
B. 財格—〖財〗受〖傷官〗生,〖財〗又去生〖官〗者,則為大吉。(同時忌〖官、殺、印〗)。
C. 正官格—若是受〖傷官〗生〖財〗,〖財〗生〖官〗的〖正官〗格,則尤為不佳。
所以,同樣是一〖傷官〗生〖財〗,〖財〗生官,就因所屬的〖格局〗不同,而吉兇不同,以上所舉之制式,只是略舉一例而已,〖十神〗之中,能成〖普通格〗者,可以有〖六〗種。即是〖食傷財官印殺〗。都有〖三聯〗相生的關系存在,同樣,〖三聯生克制〗,可以有四種生克的關聯組合。
A. 三聯相生制
〖傷官〗生〖財〗,〖財〗生〖官〗--吉。
〖財〗生〖官〗,〖官〗生〖印〗--吉。
……………….
B. 三聯相克制
〖傷官〗克〖官〗,〖官〗制〖比〗--兇。
〖食神〗制〖殺〗,〖殺〗制〖刃〗--吉。
…………….
C. 三聯先〖生〗后〖克〗制
〖食神〗生〖財〗,〖財〗克〖印〗--日主強者兇,
D. 三聯先〖克〗后〖生〗制
〖傷官〗制〖官〗,〖官〗生〖印〗--兇。
…………………
等等的各組關聯,就是〖沈氏〗散用在〖大運〗中之綜合推理。
〖常法〗所論的〖大運〗喜忌、〖病、藥〗等等。除了〖日主〗顯然過強與過弱以外,大抵就都在這〖三聯生克〗,四組所列中尋覓〖無傷不是奇,有病方為貴〗的范圍。
十四.陰陽干支異生制
〖干支異生制〗是指相同的〖五行〗,然而在〖天干〗或者是在〖地支〗,有時會有很大差別不同的吉兇結論。譬如:
A. 〖甲〗日用〖庚〗為〖七殺〗天干再遇〖辛〗正官,即是〖官殺混雜〗。然而地支帶〖酉〗中之〖辛〗正官,則不得稱之為〖官殺混雜〗。
B. 〖甲〗日見地支〖卯〗為〖羊刃〗,〖卯〗中有〖乙〗劫財。如果天干見〖乙〗或者大運在〖乙〗運,則不視作為〖羊刃〗。
〖干支異途制〗的觀念,是易于明白,幫而將列入〖十四制式〗中最后的一節。
又例如〖財〗格用〖食〗兼〖印〗,身旺可以入〖食神〗運,卻不宜入〖傷官〗運,〖食、傷〗皆為〖我生〗,但卻與〖日主〗有〖陰、陽〗相生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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