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孩最怕的處罰是什么,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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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五刑以隋朝為界限,隋朝以前主要是墨、劓、剕、宮、大辟,其中前四種屬于肉刑,而大辟則屬于生命刑(死刑);而在隋朝之后,五刑改為了笞、杖、徒、流、死,在生命刑和肉刑之外增加了徒刑。
不過,五刑主要是針對男性的,并不適用于女性。這是因為受封建倫理道德的影響,歷朝歷代對女性犯罪都采取最大限度的保護。比如明朝就規定:“凡婦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
即便是那些犯了重罪必須處死的女囚,也規定了“若婦人犯非斬者,皆絞于隱處”,可謂是最大限度的保護了隱私。而那些被判處徒刑和流刑的女性,其實并不會真正執行。以唐朝為例,對處以徒刑的女性,或者送入少府監從事縫作,或者在倉庫及公廨當雜役。而流刑者,則也會以輕體力勞動代替。
但是由此就會帶來一個問題,對女性犯罪處置太輕,無異于縱容了女子犯罪。比如宋朝就出現了大量“牙婆”之類的職業女罪犯。
所以,在不違背封建禮教的情況下,宋朝在唐朝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針對女性的4種侮辱刑。這4種刑罰既不涉及脫衣侮辱,更不會流血疼痛,但卻依然讓女囚們十分忌憚,甚至常常出現受刑后自盡的情況。
1、令眾
令眾又叫“枷號示眾”,即將女囚戴上枷鎖,押送至公開場合,以供眾人觀覽。令眾是4大侮辱刑中最輕的一種,但在公開場合讓眾人圍觀,對于女囚的心理震懾作用依然是十分明顯的。
2、責令出家
在唐朝,皇帝駕崩后對無子的妃嬪的處理,往往是送入佛寺出家,這原本是一種處置宮妃的柔性方式,但后來卻發展成為對女性的侮辱刑罰。
這是因為唐朝以后,儒家文化認為出家人不盡孝、不拜父母與孝道和禮教相違背,所以,出家人被歸入了賤籍。責令犯罪的女性出家,其實就是降低其身份的一種處罰。在名分和生命更重要的古代觀念中,責令出家顯然要比示眾還要嚴重。
3、射充軍妻
“射充軍妻”的意思是把女子強行嫁給士卒,在現代看來做一名軍嫂無疑是十分光榮的,為什么在古代會被當做侮辱刑呢?這是因為隋唐以后重文輕武,士兵地位十分低下,而且士兵來源本身就有一部分是犯了罪的男囚,把犯罪女囚當做商品配給行軍打仗的大頭兵,既剝奪了父母的婚姻主導權,同時也讓女性喪失了身份和尊嚴。
4、沒為官妓
官妓又叫營妓,也屬于賤籍。但是別想歪,這個跟“娼”是有本質區別的,她們的主要任務是公開場合的公務接待,正所謂“賣藝不賣身”,但這種刑罰綜合了示眾的難堪、射充軍妻的低賤,加上官妓穿著衣服的顏色和打扮都跟普通女子不同,所以侮辱的性質非常明顯。
在講究禮教的封建社會,拋頭露面的“侍官”是為人所不齒的。這4種侮辱刑雖然不痛不流血,更沒有脫衣受刑這種公開羞恥,但對于女囚來說,心理的震懾和家人的抬不起頭,依然比失去生命更讓人畏懼。所以,古代女子受過侮辱刑之后常常沒臉見人而羞愧自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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