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起名字,成就產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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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7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于1986年11月1日成立,是從事國內及出入境旅游業務的國有企業,直屬于共青團天津市委員會。共青團天津市委員會出具證明稱,“天津青旅”是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的企業簡稱。2007年,《今晚報》等媒體在報道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承辦的活動中已開始以“天津青旅”簡稱指代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在報價單、旅游合同、與同行業經營者合作文件、發票等資料以及經營場所各門店招牌上等日常經營活動中,使用“天津青旅”作為企業的簡稱。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成立,是從事國內旅游及入境旅游接待等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2010年底,天津青旅發現通過Google搜索引擎分別搜索“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在搜索結果的第一名并標注贊助商鏈接的位置,分別顯示“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網上營業廳天津國青網上在線營業廳,是您理想選擇,出行提供優質、貼心、舒心的服務”或“天津青旅網上營業廳天津國青網上在線營業廳,是您理想選擇,出行提供優質、貼心、舒心的服務”,點擊鏈接后進入網頁是標稱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樂出游網的網站,網頁頂端出現“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青年旅行社青旅/天津國旅”等字樣,網頁內容為天津國青旅游業務信息及報價,標稱網站版權所有:樂出游網-天津國青,并標明了天津國青的聯系電話和經營地址。同時,天津青旅通過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天津青旅”,在搜索結果的第一名并標注推廣鏈接的位置,顯示“歡迎光臨天津青旅重合同守信譽單位,匯集國內出境經典旅游線路,100%出團,天津青旅400-611-5253 0【第22句】:”,點擊鏈接后進入網頁仍然是上述標稱天津國青樂出游網的網站。
法律分析
湖南企發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一個企業長期廣泛的對外使用的企業名稱簡稱,并且具有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且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法律是予以保護的;而擅自將他人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作為商業活動中互聯網競價排名關鍵詞,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的,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當事人有權申請賠償。
本案中原告自成立幾十年來一直使用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這個名稱,而且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在法律所保護的范圍內;而被告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通過在相關搜索引擎中設置與天津青旅企業名稱有關的關鍵詞并在網站源代碼中使用等手段,使用戶在搜索“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的關鍵詞之時,卻直接顯示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網站,存在誤導公眾的故意,試圖利用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的聲譽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依據
來自湖南企發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關于法律適用的小tips: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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